探索中国“走出去”新机制(2)

探索中国“走出去”新机制(2)

欠缺系统化有效投融资机制

中国具备促进亚非拉国家发展基础设施的多方面优势和有利条件,但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化有效投融资机制。

从中国当前具备的有利条件分析,一是外汇储备规模巨大。2012年末外汇储备余额3.31万亿美元。二是高储蓄率。2012年末,人民币存款余额达94.29万亿。三是具备在地域广阔、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极其丰富经验。四是具备全球最强大的铁路、公路、机场、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施工能力。五是具备与发展中国家需要相适应的铁路、电力等经济适用装备制造能力。

从中国自身意愿分析,抓住当前中国具备的有利条件和国际契机,构建基于全球视野的战略思维,通过扩大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实现资本(外储及人民币)、技术、管理、中低端产能“走出去”,既有利于突破自身面临的发展条件约束,优化外需结构,提高GNP,促进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履行中国作为全球经济大国责任,促进亚非拉国家发展和欧美国家走出危机。

近年来中国在非洲投融资规模迅速上升,但在中国对外投融资总规模中的占比偏低(直接投资、信贷融资均仅占3%~5%),且中资企业在非以工程承包为主。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整合中国各方资源、系统性推进企业“走出去”,且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投融资模式和机制。

“基础设施发展公司” 总体思路

构建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新型投融资主体“基础设施发展公司”的总体思路如下。

第一,设立模式。依据国际法及有关国家公司法,参照中国各级政府设立“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平台公司”的模式,借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与欧美发达国家大量建立合资公司的经验,以及中国、新加坡在国家战略层面合资、合作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的成功经验,结合亚非拉各国实际,由中资企业以美元或人民币现金投资发起设立,非洲授权企业(机构)以现金或矿产资源入股,欧美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也可以现金或在当地控制的资源适当参股,本着互利共赢、平等合作的原则,在亚非拉有关国家首都设立“××国家基础设施发展公司”(如坦桑尼亚基础设施发展公司),作为中国与亚非拉国家推进基础设施合作的战略性、公司化、市场化平台。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考虑根据区域性一体化发展进程需要,由易到难,因地制宜设立三个层级的基础设施发展公司(以非洲为例)。一是可由中非双方的地方政府授权各自有关企业,合资设立“地方级”的基础设施发展公司,负责实施地方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是由中国与非洲单一国家的中央政府推动,授权各自相关企业,合资设立“国家级”的基础设施发展公司,负责推动全国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是由中国与非洲多个国家的中央政府负责,授权各自企业,合资设立区域性(如南部非洲、西部非洲、东部非洲等)的基础设施发展公司,负责推进跨国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发展项目。

第二,管理模式。借鉴中国与新加坡合作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的管理模式,引入多级政府协调机制,从政府层面就资源抵押及授权开发、基础设施规划及委托代建、财税优惠政策、信用增级等难点问题通过协商机制达成共识,并由作为执行层的“基础设施发展公司”同时负责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及还款等,实现“借、用、管、还”一体化运作。

第三,风控机制。通过将高收益的资源产业与低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至公司化的同一法人,并将政府明确抵押给金融机构的资源授权基础设施公司开发后获得还款现金流,从而突破由于政府负债高、偿还能力弱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自身周期长、回报低、还款现金流不足导致的融资难瓶颈。

第四,构建中国外储资金直接投资亚非拉基础设施的有效机制。第一步,由外汇管理局直接向中投公司注入外储资金,或由财政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定向发债,获得外汇资金后注入中投公司;第二步,由中投公司经尽职调查和风险收益分析通过后,将部分外储资金注入央企或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中投公司相应获得央企或民营企业的股权,央企或民企以企业整体收益向中投公司分红),再由央企或民企向“基础设施发展公司”注资并获得其股权,通过此途径解决中国企业海外股本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问题,即中方投入“基础设施发展公司”所需的股本资金来源问题及构建风险控制机制;第三步,中投公司通过两种方式注资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解决国内金融机构向“基础设施发展公司”提供大额外汇融资的资金来源问题。

一是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资本金补充需要,直接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适量资金(增持股本),再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用于向“基础设施发展公司”发放贷款;二是由中投公司委托国家开发银行向亚非拉国家“基础设施发展公司”发放贷款,中投公司直接持有债权、获得相应收益,并向国开行支付管理费,国开行以机构整体信用提供还款保障。

第五,保障机制。通过东盟、非盟等多边机构或有关国家议会以法律法规确认的方式,授权设立公司并授权将有关矿产抵押给中资金融机构,从而避免政党更迭导致的风险。

“基础设施发展公司”具体运行机制

以非洲为例。第一,公司目标:促进非洲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使非洲拥有的资源潜力能够转化为实际发展能力,促进非洲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第二,公司理念:服务非洲国家政府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需要,将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开发相结合,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司总部设在非洲国家。

第三,股本总量及股东结构(下文涉及金额及股比仅为示例,具体可由有关方谈判确定):初期注册股本暂按30亿美元(约190亿元人民币,可根据工程需要,分年到位,第一年可考虑先到位3亿美元)考虑,中非双方各占50%。“中资企业联合体”(含央企及民企)以现金15亿美元(约95亿元人民币,第一年可考虑先到位1.5亿美元,为加快公司设立进程,试点阶段该1.5亿美元也可考虑由商务部主管的外援资金中列支,授权中资机构持有)入股,非洲国家政府授权企业以相当于15亿美元(约95亿元人民币,第一年可先到位1.5亿美元)的已探明资源(铁矿、煤矿)开采权入股。如用铁矿入股,15亿美元约相当于1500万吨,1.5亿美元约相当于150万吨。

第四,公司治理: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可考虑按15人设立)、监事会,可吸收外部专家担任独立董事;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设置资产负债率指标最高限,防止过度负债。董事长、总裁可由中非双方轮流委派人员担任。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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