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讼信访回归司法,纾解信访困局

涉讼信访回归司法,纾解信访困局

摘要:相比起2005年《信访条例》出台时的轰轰烈烈,今年的信访变革有点低调。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让属于行政的归行政,属于司法的归司法,这既是给信访松绑,也是给地方党政官员减负,更是给司法松绑。

相比起2005年《信访条例》出台时的轰轰烈烈,今年的信访变革有点低调。从国家信访局叫停各省(市、区)“非正常上访”人次数排名,到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回归司法程序,这样的变革举措,也许在最终的影响力上,将比一纸条文还要深远得多。

转型中国的信访困局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在法制恢复重建30多年后,“官本位”仍在一些领域凌驾在“法本位”之上。在不少地方,更高层级的领导也容易透过信访制度干涉司法。

这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异化的信访制度侵蚀法治,它让司法所应有的确定性和最终性荡然无存。在法治社会里,对法的最终理解,在法官;对纠纷的最终处理,在司法。信访制度却让一个信访事件的最终决定权,取决于受理它的某位高级官员的干预程度。千回百转之后,还是人治作主。

在理论上,信访部门只是一个“中转站”,能做的就是将这些上访事项转交给有权处理的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然而长期以来,媒体对信访及信访制度的宣传,并非停留在“中转站”上。信访人员如何为上访者“排忧解难”、官员莅临信访部门现场办公如何轻松化解了多少年没有解决的积案,凡此种种,成为信访宣传的主旋律。这等于为访民人为制造出了一个解决信访事项的窗口。所谓“信法不如信访”,一方面是访民的自身感受或自我想象,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宣传机构的有意引导和刻意强化。访民之所以“信”访,“信”的不是“信访制度”,而是相信自己终能遇上一个可说服的领导,或一位宣传材料中的典范官员。

一系列文件的下发,在“信访条例”之外强化了领导接访。这一制度本来的意义在于,创造条件让上访者与“一把手”零距离接触,一方面让官员了解民生疾苦,另一方面也让上访事件借助于当地的最高权力予以解决。只是这条“信访绿色通道”要长期保持畅通,并不容易——“一把手”通常无法常态化接访。

就算是偶尔为之的“大接访”,如对上访事项不加区分,遇上涉法涉讼的个案则属必然。因为超过七成的信访事项都与司法有关,其中不少还是终审判决。党政领导分管党务与政务,如何能“包解决化解”涉讼信访——直接让法院改判,这是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涉;批转法院依法处理,若无法定再审事由,法院怎会对本院的终审裁判再行改判?若法院不予处理,又如何让上访人“息诉息访”?

所以,区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让属于行政的归行政,属于司法的归司法,这既是给信访松绑,也是给地方党政官员减负,更是给司法松绑。尽管这一步,未必就能带来司法的清明,但无疑它是走向司法公正的正确一步。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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