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双轨制”说法不科学

养老保险“双轨制”说法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待遇差,政策的设计制定者恰恰是居于待遇顶峰的那部分人。究竟养老“双轨制”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才能打破双轨制?对此,人民网记者专访了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基础理论研究室主任杨良初。

养老保险

杨良初表示,首先,我反对养老保险“双轨制”说法。还要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过程说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国有企业开始的,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一些国有企业试行职工退休金社会统筹办法,1997年正式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办法,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近几年陆续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取得进展。

现在社会上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相差较大,称之为“双轨制”。一个是改革了十几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个是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退休金制度,两者缺乏可比性。如果说两者相差较大,正说明两者均有改革的紧迫性,既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要加快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缩小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的差距;同时要加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的方式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才能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可比性。但是,缩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差距,还是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后才谈得上。而在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应退休金制度下,缩小两者的差距很难做到。

其次,只有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后,才能逐步缩小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差距,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公平、公正。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缴费办法和待遇支付办法可以仿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可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上保持基本公平。经过一定过渡期,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达到城镇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退休待遇与现行退休金制度下的退休待遇不降低,最好还有所提高。这也是能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条件。只要通过制度或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统一的,就不会因为处在制度设计的顶峰部分而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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