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媒案例】
编者按: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提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条拟规定,被解读为欲向“未婚妈妈”和“小三”罚款,迅速掀起舆论风暴。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事件介绍】
2013年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正。
《规定》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
专家观点:
造成未婚妈妈生育的男方该怎么约束
按武汉新规,“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就此条规定,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新规可操作性不强
潇湘晨报:如何解读这条罚款规定?
尚重生(武汉大学社会学专家):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维护计划生育权威的体现,从计划生育的有效性来看,有一定道理。
但这个规定很难操作,“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个“明知”是什么情况?有的是知道但隐瞒,有的确实是女方被欺骗了等等。而且男女双方一起生孩子,其具体情况很复杂,涉及感情、传统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的是主观想生,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说某男子的老婆得了病不能生育,其老婆考虑到男方传宗接代的考虑,她同意丈夫去找其他女子生孩子。这就需要法律的刚性和执法的灵活,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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