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未婚妈妈“罚款”有待商榷(2)

【案例】对未婚妈妈“罚款”有待商榷(2)

对未婚生育的男方如何约束

潇湘晨报:有人质疑“未婚妈妈”是道德问题,用法规处罚无必要也无依据。你怎么看?

尚重生:出轨、小三等是道德问题,但“未婚妈妈”生了小孩,小孩需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这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潇湘晨报:这条新规没有涉及对男方的处罚问题。

尚重生:生孩子不可能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那造成未婚妈妈生育的男子该怎么约束,有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呢?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经济状况较差、未婚生育的,她没有钱缴纳社会抚养费,怎么办?而对于一些富人来说,他们有钱罚。当然也看男方愿不愿意出钱,这中间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所以,法规出台也要考虑执法成本、个人成本,考虑有利维护社会稳定。另外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如何管理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

潇湘晨报:一些人担心罚款新规会导致堕胎或者弃婴现象增加。

尚重生:这些现象增加是必然的。另外,如果未婚妈妈处境比较困难,她得知要罚款,可能会选择逃跑、藏匿、躲避,还有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卖孩子。

罚款更多是“约束穷人”

潇湘晨报:社会抚养费问题也引起较大争议,你怎么看?

夏学銮(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罚款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能什么都不做,这更加会纵容、导致婚外情,对女性的伤害。但罚款究竟能解决多少问题?有钱的人不怕罚款,罚款更多是约束没有钱的人,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尚重生:靠罚款解决不了超生问题,对于生育来说人人平等,不能说你有钱就能多生。所以应该从更高的立法方面来规范计划生育。

【各方观点】

此规定有悖法律精神应属无效

赵宜勇(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武汉作出的上述规定,明确地将“未婚妈妈”、“小三”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科以比普通人较重的处罚,显然违背该平等的原则。当地政府作出该规定的出发点可能是为了树立引导一种符合大多数人习惯的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或生活方式,从而对这种常为社会所诟病的社会现象或人群作出政策上的特殊对待,但是,即便是“未婚妈妈”、“小三”存在某些负面因素,这种可能因婚外情所导致的未婚生育,危害了他人的家庭幸福与稳定,进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这只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她们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她们也享有法定的生育权,况且,每个人的人生道路如何走是她自己选择的,有些人可能不愿意结婚,但是又特别想要自己生育的孩子,这种情况连道德问题都谈不上。如果该规定真的得以贯彻实施,那么即将出生的孩子将面临在娘胎里就被打上不平等的烙印的窘境,这些孩子一生的发展无疑将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该规定将具有生育权的妇女做区别性对待,违反《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应属无效规定。

李建涛(河南大学法学硕士):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尤其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生育权,但是并没有对未婚生育问题作出规定。一方面,《婚姻法》对于不想结婚者,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许生孩子。未婚先孕,不排除非自愿原因使然,如果不幸怀孕,还要对其强行罚款,那女性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是否会对其生存条件造成影响,包括对抚育子女的影响。儿童优先原则,是在制定法律政策时要首先考虑的问题,任何一项法律规定或政策都不能对儿童的成长造成不利,哪怕是间接地造成不利。

政府出台计生规定应慎之又慎

常菲(郑州管城法院法官):政府担负着公共管理的职能,出台规定会影响到很大范围的群体利益,一定要进行全盘的考虑、论证。如果条文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就会落入“拍脑袋”产物的嫌疑,被群众诟病,落入舆论的旋涡也是肯定的事情。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民生之根本,政府为此而出台政策本无可厚非,但此类规定关乎生育、家庭、亲情等伦理层面的问题,本就敏感,更需要前思后想,慎之又慎。对所谓的“未婚妈妈”、“小三”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其是否构成超生,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另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情况里“明知”该如何界定,非常地难以操作。这些都是武汉这次出台规定的不谨慎之处。好在这只是征求意见稿,希望政府在倾听民意后,能对政策作出改良。

何展(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武汉此次出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政策。另外,向“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一种行政性收费,并非罚款。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是一种行政性收费,是专门治理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所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的范畴,而不是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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