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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