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务员‘下海’还须慎重

鼓励公务员‘下海’还须慎重

核心提示:在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不但有损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成为贪官洗钱的“暗道”。

(原题:公务员“下海”之弊)  

7月9日,安徽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7条“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和第8条“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引发有关“公务员带编下海”的质疑。

从安徽省出台这项政策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但公众普遍担心会出现权力寻租,引发新一轮公务员“下海潮”。

随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出面澄清,称允许离岗“下海”的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针对公务员的政策是“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未突破公务员法规定。然而,公众最主要的质疑,并不仅仅是这项政策是不是合乎相关规定,而是其法治性和公平性。

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并非新鲜事。早在2008年,河南省商丘市出台《关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政府出资数万元至数十万元,鼓励公务员辞职经商,也引发了公众热议。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沈友军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公务员“下海”,表面看是回归了普通公民身份,但在一定时期内,其原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还会发挥作用,从而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鼓励公务员‘下海’办企业、搞实体,还应十分慎重。”沈友军认为,在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不但有损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成为贪官洗钱的“暗道”。

公务员穿救生衣“下海”

“下海”一词,起源于中国改革开放当初,主要指政府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放弃在传统体制内的职位去创业经商、谋求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曾出现过两次较大的“下海潮”,一次是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不久,另一次是在邓小平南方讲话之后的90年代。其中以停薪留职、一次性买断工龄,或给一笔创业基金让其脱离国家公职人员等为主要形式。尽管称呼各异,但本质上都是“带薪下海”。

当初,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竞争规则需要更多人才去“试水”的情况下,这两次“下海潮”,对突破当时僵化的体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留着“铁饭碗”,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的做法,作为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时期的特定产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并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在安徽之前,近年来昆明、吉林等多地也都出台过类似政策——

2008年9月底,昆明市人事局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对辞职创业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外,工龄20年以上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2012年,吉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其中也提到鼓励公务员从事创业活动,并为其保留2年职务。

而事实上,不论前两次大规模的公务员“下海潮”,还是近年一些地方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除极少数人创业成功外,多数人却折戟沉沙市场,重新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有的改行从事了其他职业。

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振宇认为,中国之前也已经有过至少两次公务员“下海潮”。历史证明,所谓的公务员创业,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利用原单位的公权力、利用原单位中积累的人脉来赚钱。

“这种鼓励政策在特殊时期,可在短期内产生刺激性作用,但作为一种常态并不合时宜。”沈友军说,在市场经济和公平观念已深入人心的当下,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有“制度倒退”之嫌。

在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优惠政策鼓励公务员“下海”,不但有损公平竞争原则,也容易成为贪官洗钱的“暗道”。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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