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入分配方面,应该本着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优化收入分配结构、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切实解决一些领域分配不公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原则和宗旨出发,从实施“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就业政策,完善以“提低扩中限高”为基本原则的工资制度和健全国有资本、公共资源的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等方面入手,完善初次分配机制;以改革财税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健全再分配机制;加强收入分配领域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抓住实现基础养老基金全国统筹、不失时机地按照“小步渐进”原则延迟退休年龄等“牛鼻子”做好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核心制度优化;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和转移接续,实现城乡间、地区间以及人群间社会保障权益公平;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服务体系,实施适度集中管理、垂直管理以及服务社会化;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和投资渠道,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与实现保值增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物价和工资增长联动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
在医疗卫生方面,要抓好重难点、找准切入点,实现新突破,全面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由打基础到提质量、由搭框架到建制度、由试点探索到加快推进转变。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三改联动、相互促进”的思路,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进一步完善全民医疗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深化基层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办医,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推进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
做好建设民生政府的体制机制保障
当前,我们推进民生政府建设,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体制机制保障。
加快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为民生政府提供财政支撑。公共财政投入是民生改善的主要财力基础。由于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民生持续改善需要的地方,因此,改革财政体制构成了我国民生政府的首要配套条件。在这方面,值得考虑的改革取向包括:一是建立保障民生投入持续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建设民生政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用制度保证财政民生投入。在加大政府民生投入的同时,要千方百计争取吸引和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基本民生。二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原则,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在各民生领域内的事权,再对财权进行相应的调整,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三是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现财政政策从经济建设型向民生建设型转变。具体而言,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对整个财政支出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削减不必要的开支,压缩行政公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逐渐降低财政支出中直接用于经济建设的份额,不断扩大民生建设领域的投入,千方百计增强财政支出的公共性。这就要求不仅要在增量上下功夫,还应当对现有财政分配格局进行调整。这是因为仅靠增量来调整支出结构不仅步伐缓慢、力度小,而且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部分领域低效、浪费严重与民生事业投入不足并存的现象将依旧存在。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法法律体系,为民生政府提供法治保障。当前,我国在民生领域的相关立法相比经济领域立法落后得多,与民生相关的社会法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应加快基本民生领域的社会立法步伐,并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最终的目标是要实现将所有民生事务全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任何新民生项目的设立以及对原有制度的修订,均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与修法的方式来确立。只有这样,我国的民生建设才是真正成熟的法制化事业。中国特色民生领域法律体系的构建,既要加快新法立法步伐,又要修正、完善现有法律。在民生法制建设中,还应当将消除城乡间、地区间以及群体间的待遇差异和制度分割现象作为重点,促进民生领域的社会公平;切实加强民生领域的执法工作,使得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主体都能够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范围内行事,并加大对民生领域腐败及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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