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须从官员职业道德的重塑做起,要建章立制
官员作风好不好,取决于官员的品行;而官员品行的培养重在官员职业道德的重新塑造。
首先,要从总体上把握官员的职业道德核心,要明确官员的“公职人员职业”身份,真正从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理解社会与政府、民与官之间的“主仆”关系,而不是简单地从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上塑造理想化、空泛化的官员道德标准,更不能希冀把所有官员都塑造成“完人”、“圣人”的形象。
其次,要在对公务员群体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不同类别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在坚持公务员职业道德总体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别公务员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类别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出台具体细化的职业道德标准。比如,对选任制的领导干部必须要加大对其个人品行、家庭财产、配偶子女经商等情况的公开化程度,以便于全社会的监督;而对于委任制的公务员则主要根据其所在的特定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由政府监督部门实施法律监督和业内监督。
第三,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纳入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的立法和执法。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和公务员法中涉及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纪律等方面的内容要进一步完善分类、细化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的法律制度要激活,否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会成为一种摆设,其权威性会大打折扣,依法行政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目前关于作风建设和官德方面的规定,要纳入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党政领导干部管理规定和公务员法中的相关内容相互对接和保持一致。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领导人员考试测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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