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当这种权利通过人民代表的依法履职活动,形成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议案、质询、决议等职权行为,就转化为监督和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使“权利制约权力”与“权力制衡权力”得到有机统一,使公共权力受到民主程序的监督制约。
在社会转型、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的现实中,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授权,遵循严格程序和规范的监督活动,与社会公众自发采用的各种监督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例如,它有后者的主体广泛,而没有后者可能的力量分散;有后者的积极热情,而没有后者可能的极端行为;有后者的观点多元,而没有后者可能的混乱失序。如果缺失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社会公众对权力滥用的自发监督,往往只能被动地等待权力自我觉悟和改变,或是很容易出现违法或不当的极端言行。
人民代表大会实践活动的现实意义,还体现在对社会的导向作用和对民众的教育作用上。它可以培养和增强全社会民主法治意识,提高公众以权利监督约束权力的积极性,促进对党的执政权力的监督,保障实现执政宗旨和目标。
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是法治思维的实践
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法治,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监督、制约权力的民主制度和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也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在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继续不断解放思想,始终以改革创新精神贯穿治国理政各个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回避社会矛盾,勇于攻坚克难,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完善,更有力。
依宪治国保障民主,才能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完成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的历史性任务,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各级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为避免监督公共权力的消极被动,必须防止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无政府主义思潮、民粹主义意识,以及将民主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等错误观念。
民主产生的代表,才会有动力有能力,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积极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全面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代表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所以,确保民主选举出既有公信力,也有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人民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关键。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需进一步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如建立使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的制度;建立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国家机关机构及人员编制法定与公务人员(包括退休人员)薪酬待遇法定制度等。
在我国现实的国情条件下,党必须高度认识和重视人民在建设现代化国家中的主体地位,按照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做到“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顺利实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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