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立法保护高原湿地

青海:立法保护高原湿地

湿地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宝库。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提供水源、补充地下水、调节流量、控制洪水、保护堤岸、清除和转化毒物、保持小气候等多种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

我省湿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11.3%,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22.67%。由于湿地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之人为因素的影响,影响湿地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近年来,尽管我省采取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措施,但效果不佳。立法保护高原湿地,迫在眉睫。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湿地的规划与目录、湿地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内容全面,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为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确定湿地定义

我省湿地有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根据我省湿地类型特点,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在《条例》中对湿地的界定更加严谨、规范。并建议将湿地的定义单作一条。《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明确政府职责

由于湿地保护监管部门较多,需要进一步理顺职责、明确关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六条进行修改,增加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的规定,并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的职责作适当调整。《条例》第七条规定: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划分保护级别

我省湿地有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以及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湿地应当按重要程度划分不同的保护级别。《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第二款规定:“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