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个着力点
我体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体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执政党以法律为载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的价值目标和政策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从而实现其政治主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是强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推动改革发展,努力做到政治决策和立法决策协调同步。
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客观上要求我们党更加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手段用活用好,把立法资源用足用全,通过立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凝聚社会共识、巩固执政地位、引领改革发展。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突出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我们有条件也有能力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发展压力大,社会矛盾复杂凸显,需要解决的问题千头万绪,更要强调运用立法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讨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形成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规则。我们党越重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就越有权威,党的主张就越容易被社会认同。
怎样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第一,要处理好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关系。立法决策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当前,改革发展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仅仅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而是需要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要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实现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有机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证明,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努力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同步,既能确保改革决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降低改革成本,又能争取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拥护,为改革决策提供极大的民意基础和动力支持。第二,要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应兴应革的事,有了政治决策之后,应尽可能先立法、后推行。改革方案的研究过程,也应是立法项目的研究过程,应当吸收立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开展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轨道上进行。对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创新需求,应当从立法上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比如,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提出议案,去年12 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这就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结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可行范例。只有这样,改革才会更具合法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才能不断突破、持续推进。第三,要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要牢固树立并不断强化“质量第一”的立法理念,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增强立法针对性。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尤其是要抓住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把握客观规律,做好制度设计,使法律规定的内容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二是,增强立法及时性。立法既要精雕细刻,又要反应灵敏、下先手棋。要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引导。
法律立改废条件暂不具备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通过授权方式先行先试。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在立法中,要研究清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能具体规定的就应当明确规定,能在法律中规定清楚的,就不一定另搞配套法规。四是,增强立法系统性。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组合协同,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以切实提高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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