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始终坚持严格执法
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重要的执法主体,80% 以上的法律和法规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能活动来实施的。忠实执行法律法规,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坚持严格执法,就是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具体说,要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权限、依据、内容、程序和证据都要符合规范;公正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金钱、人情、关系对执法活动的干扰,确保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文明执法,就是要善待行政相对人,尊重其人格尊严,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
坚持严格执法,要注意处理好执法中“软”与“硬”的关系。在履行职责时,要依法充分运用执法手段,该出手的时候及时出手,该整治的依法坚决整治,该管理的依法坚决管理,决不临场退缩,决不姑息迁就。如果该“硬”的时候“硬”不起来,特别是在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或者不出手,不敢管、不愿管,从而放纵违法犯罪;或者出手不及时,从而贻误时机;或者出手不到位,从而留下隐患,那么“硬”不起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本来可以及时制止的苗头未能及时制止,从而导致事态扩大、局面失控。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事件,都有着这方面的深刻教训。从“软”的一面看,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的同时,注重谦和抑制,把握宽严相济,注意方式方法,该轻则轻,可缓则缓,同时给予适当的人性关怀。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要尊重其人格,体谅其感受,理解其需求,刚柔并蓄。如果该“软”的时候“软”不下去,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使执法工作遭遇阻力、执法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可能导致执法者和当事人对立不断升级,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新疆博州青得里边防派出所民警向边境一线地区牧民、务工人员宣讲法律常识,以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摄影/ 李德模
坚持严格执法,还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律不能替代他律,信任不能替代监督。首先,必须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是透明的笼子里。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对行政权行使的主体资格、行为规范、实施程序和违法责任等作了规定,防止权力滥用。各级执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其次,执法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还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此外,在信息社会,还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不护短,把监督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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