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4)

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4)

第五,救助内容:从生存救助到权利救助。

考察国际社会救助史,无论美国、英国还是加拿大,其救助无不起源于慈善事业。慈善性质的救助通常“以提供衣、食、住的方式救济穷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11]。所以,在慈善救济时代,救济的对象多为面临生存之虞的生活困难者,救助内容属生存型救助。当然,这也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吻合的,在工业革命带来全球经济大发展之前,各国居民对生活的要求多为追求温饱、解决生存问题。而在当代,随着全球经济的历史性发展,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国民在求生存之外还要求发展。要求发展,权利公平是起点。景天魁研究员在论证“底线公平”时提出,“(底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是起码的部分,其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12]。“底线”以下的这部分基本权利正是政府救助的责任,从生存型救助到权利型救助既是救助内容的演变,也是今后救助工作的重点所在。如以权利救助为特点的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的兴起正体现了这一点。

二、我国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衔接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古代,政府救助与慈善事业是一体的。学者王卫平在《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思想基础》一文中提出,“商汤的赈恤饥寒措施,大概可视为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滥觞”[13]。之后,管仲提出的“兴德六策”、“九惠之教”[14]等具有救助色彩的活动,都被视为是国家慈善事业的施行。对百姓急困,我国素有“官方赈济”与民间互助相结合的传统,“官赈”与“民济”体现了社会救助中的“官民二重性”。

进入新世纪,我国公益慈善组织蓬勃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基金会数量已达2600多家,是该年度接受慈善捐款最多的主体,共接受捐赠约337亿元,占全年捐赠总额的39.9%。[15]由于我国当前的基金会以运作型基金会为主,因此,各类基金会是开展救助的核心慈善事业主体。值得一提的是,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民间慈善组织在执行救助之外,还改变着传统救助的方方面面:“2011年的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标志着传统(行政)动员机制的瓦解……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重要劝募手段”[16];“免费午餐项目”首次实现“民间倡导、政府响应”的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等等。尽管如此,我国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合作现状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

第一,救助主体有待整合。

毋庸置疑,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为此,政府制定救助政策,提供救助资金,开展救助服务。在政府救助中,任何救助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属刚性救助,难免存在缺漏。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尽管有应保尽保原则,但按照统一的救助标准,总存在政府救助无法覆盖的个案。对此,民间慈善救助主体可以发挥其灵活性作用,进行救助补充。据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数据,2011年全国接受慈善捐赠额达845亿元,占我国GDP的0.18%。[17]巨大的资金数额,灵活而专业的救助特点,使慈善组织成为救助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

但是实践中,政府与慈善组织二者尚未形成整合性力量,衔接不够,多数时候各行其道,大大降低了救助效率。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2008年9月11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正式成立,在部门设置上与原有的社会救助司并列。随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分别在原来的社会福利处(科)增加了慈善工作内容。此举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了对慈善事业的重视和发展,但与救助部门的并列同级,人为增大了二者之间的距离,在职能分工上形成了各管一处的局面。实际上,慈善事业本就是解急救困、雪中送炭的事业,与社会救助具有同质性;在救助实践中,二者又具有互补性,本属一体。然而,实践中部门的设置不利于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衔接的开展,更不利于政府与慈善组织这两个救助主体的整合。

本文关键词: 乜琪 慈善救助 政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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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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