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6)

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6)

三、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衔接的原则

根据我国当前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救助领域形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是趋势,开展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与合作是必经之途。那么,如何形成政府与慈善主体之间在救助领域的衔接与合作?本文提出四项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合作原则。

与政府相比,慈善救助无论在救助规模还是救助能力上都相差甚远。在救助领域,政府与慈善组织在力量上呈现非对称性,相当多的慈善组织脱胎于政府,依靠政府支持。因此,政府主导、慈善事业补充的社会救助格局将是我国在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的选择。对此需要强调的是,在救助领域,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应遵循平等原则:无论政府还是慈善组织,同是承担社会救助责任的主体,虽然力量有强弱之分,但二者互为合作伙伴。所谓“政府主导”,是指政府承担法定救助责任,是第一救助责任主体,其救助具有刚性和普惠性特征;“慈善事业补充”表现的是慈善救助的自愿性、灵活性以及注重个案救助的特点,以补充政府救助的不足。

第二,协调对话原则。

为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使合作成本降至最低,实现合作效果最大化,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在救助领域的沟通应遵循协调对话原则。“协调”是指在救助实施过程中,在救助资源的共享与救助各环节的衔接上,通过互相配合完成救助目标。根据“协调”原则,政府与慈善事业主体之间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协调机制。所谓“对话”,则是在合作救助中出现矛盾与问题时,不单纯依照某一方意见进行解决,而是由双方进行对话,在充分理解对方的意愿与要求的基础上,寻求问题与矛盾的化解。“对话”不仅有助于双方解决问题,获得更好的合作效果,还有利于双方信任的建立。

第三,相互独立原则。

“政社不分”一直是备受诟病的体制设置。尽管在我国当前阶段,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在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但是,政府支持与推动不是将慈善组织发展为自己的附庸,而是推动社会力量的壮大。表现在救助领域,为避免“政社不分”,必须强调政府与慈善事业主体之间在救助合作中的相互独立性。这里的“相互独立”,强调的是双方决策机制上的独立性,一方的决策不受另一方左右。政府救助遵循的是法律法规,依照普遍责任原则;慈善事业救助首先遵照的是捐赠人的意愿,遵循个案原则。双方各遵循自身的原则与决策机制,才能谈得上合作与互补。

第四,救助效果原则。

救助效果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也是衡量政府与慈善组织合作成败的评估标准。政府与慈善组织在救助领域的合作是否成功,取决于救助所达到的效果。救助效果应该成为引导救助资源配置、决定政府与慈善组织合作模式的核心指标。值得指出的是,救助效果原则是有实施前提的,那就是救助效果的测量。需要确定一系列具体指标,以对救助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对此,可以交由专业评估机构承担。理想救助效果的实现,是实施救助的根本目的。救助效果原则的建立与实施不仅可以测量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成效,还能推动良好合作机制的建立。

(乜琪,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本文关键词: 乜琪 慈善救助 政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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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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