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4年前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在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矛盾纠纷的增多,该法已难以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亟待修改。
行政诉讼制度面临困境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纠纷不断增多,其中有很多是行政争议。但是,受到现有行政审判体制的制约,大量的行政争议无法有效解决,使得人民群众往往通过信访等途径进行维权,造成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各种干预,出现了“受案难、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问题,难以发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也造成了法律实施不良、违法行为无法纠正的现象。
行政诉讼制度面临困境的最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审判体制出现了问题。具体表现为:行政审判难以排除干预,严重阻碍了行政审判的公正性;行政诉讼执行问题已成行政审判中法院面临的难题;行政审判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司法权威缺失,司法腐败现象滋生,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和行政诉讼更加不信任、不认可。正是一件件不公正的行政争议案件的不断累积,加大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流失。
改革完善行政审判体制的路径选择:设立行政法院
现有行政审判体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使得行政审判不仅难以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更难以有效解决大量行政争议,因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我认为,设立行政法院才是改革的根本出路。建立一套由最高人民法院垂直管理的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不仅可以摆脱地方控制,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还能够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税务、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争议。同时,还可以有效监督各级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这种体制既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行政审判的相对集中,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还有利于行政法官积累行政审判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首先,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提高司法权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整体上逐步扭转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对比,提高司法权的权威地位。同时,通过独立的行政审判体制尝试也可以为全面实现审判独立奠定基础。
其次,设立行政法院是克服行政审判体制障碍的需要。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行政审判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现有体制下,法院面临“审理难、执行难”等种种障碍,当受到行政权干预时司法权所处的弱势地位便暴露无遗。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一方面可以为行政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使行政法院有能力拒绝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客观上也使行政机关有所忌惮;另一方面,独立的行政法院也会使得行政审判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与评价,有利于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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