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与延安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2)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与延安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2)

二、适应形势发展,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创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的持续。如果说历史的中国不是一个具有法治习惯或法治传统的国家,但中国共产党自其诞生起就是具有以严明的纪律和制度管党、治党的自觉性与先进性的组织。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中,对纪律和监督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关于宣传工作,决议里规定:“一切书籍、日报、标语和传单的出版工作,均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或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不论中央或地方出版的一切出版物,其出版工作均应受党员的领导”。“任何出版物,无论是中央的或地方的,均不得刊登违背党的原则、政策和决议的文章”。

随着形势的变化、事业的发展、队伍的不断壮大,中国共产党制定、印发和转发的关于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项或相关的决定、决议、通知、通告、指示、批复、公告、规定、纲要、准则、条例、规划、章程等,由粗到细、由简到全、由局部到整体、由临时到长效,被不断地建立、调整、补充、健全、完善、强化。据统计,土地革命时期有62件,抗日战争时期43件(至2010年共970余件)。其中,最能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为人民服务宗旨与高度自觉性、纪律性、先进性的制度建设的一个典型实例,就是关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提出、补充与完善。

1927年9月,毛泽东在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时,就要求部队官兵对待人民群众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夫、不打人、不骂人。同年10月,在江西遂川县荆竹山动员起义部队向井冈山进发时,规定了三项纪律,即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1928年1月,部队进驻遂川县分散到县城周围农村发动群众时,提出了六项注意,即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同年3月,部队到达湖南桂东县砂田村,毛泽东向全体官兵正式宣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从而奠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统一纪律的基础。1929年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部队的实践经验,又将“行动听指挥”改为“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并将六项注意调整补充为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1935年冬,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改编为《红军纪律歌》,在红军部队广为传唱。直到解放战争时期的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又亲手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

由最高指挥者亲自提出,经全体官兵以20年时间充分实践,历经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不断检验、完善的军纪,言简意赅、内涵丰富而深刻,把说话和气、一针一线等一个个具体细微的言行与夺取伟大的胜利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了党的宗旨、人民的利益、军队的行政的高度统一,从而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军队无往不胜、中国革命的必然成功。

再一个能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持久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的实例,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制定、修改与完善。以其中对党风、纪律与监督的规范为例:

1921年7月,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15条,虽然有“监督”这样的词语,但基本上没有成条的纪律性规定。1922年7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拓展为六章29条,其中第四章纪律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共9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有6款。1923年7月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修正党章和1925年1月第四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修正党章,保持了对党的纪律条款的连续性。如:两次无故不到会、三个月无故欠缴党费、连结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均属必须开除出党的行为。

经历了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失败后,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有十二章85条,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暨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对违纪的党组织可加以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的处分),对违纪的党员个人可以警告、在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其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等处分。1928年7月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十五章,将对财政的监督审查第一次明确写入党章,即:第十一章审查委员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已拥有120万党员,领导着90多万军队和敌后9500万人民,建立了广大根据地。1945年6月召开了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在党章的总纲和条文上特别地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并在第八章规定:“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督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还在第十章规定了奖励与处分的条款,如第六十三条: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的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的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了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第六十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以及受处分者本人;即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些规定,第一次以党内最高层次的制度的形式,明确了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实行奖惩并举的方针原则。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为此,中国共产党对党的根本大法——党章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其中关于党的建设、纯洁队伍的规定的同时,并根据党章、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制定、颁布相关的条例、准则,及时进行创新性建设: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于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巡视制度,诞生于1928年10月8日,即:《中央通告第五号——巡视条例》,对实行巡视制度的必要性、巡视员的组成与工作方法、纪律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每个巡视员每到达一地都要“很细心的去了解当地党部的实际情形和党员群众意识,如此才能充实并正确自己的指导,而不致蹈于虚浮不切实的毛病”。红色政权的第一个检察工作组织条例,诞生于1932年,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条例规定工农检察部的任务是:监督苏维埃机关,要他们正确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的利益上没收分配土地;对于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财政与租税政策是否执行的正确;有向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和企业工作人员的权力;如发现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以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在工作方式上,可以组织突击队,以突然地去检察某项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工作,在这种检查之中很容易揭破官僚主义腐化分子的事实;如发现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化分子,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该法庭有权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官僚腐化的罪状等;发觉工作人员有违法的行为,转给司法机关,以便提出诉讼。第一个惩治贪污的专项条例,公布于1938年8月15日,即《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专项条例》,规定了以贪污论罪的十种行为和四个处罚量刑标准。其中将克扣截流财物、挪用公款、虚报账目、浪费公物等均列为贪污犯罪行为;对贪污数目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个关于中央和党的各级部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规定,是1938年11月6日中共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和《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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