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独特经验

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独特经验

(原题: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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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西方社会福利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其养老保险制度相对德国、英国,曾呈现出起步晚、起点低和琐碎繁杂的阶段特征,然而经过近些年来的制度改革,法国养老保险体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战后一直到上世纪末是法国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发展和完善的时期,覆盖包括农业、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的全体公民的养老金制度基本形成。但随之而来的财政赤字迫使法国从上世纪末开始谨小慎微地收紧养老保险制度,提高退休年龄,降低给付标准。在近两百年来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中,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独特的经验。

建立全员覆盖但差别有序的养老保险制度。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像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产业形态而拼凑在一起的“拼图”,经过二战期间的改革,原本五花八门、琐碎繁杂的福利制度逐渐形成了由四大制度构成的基本养老制度格局:第一类是“普通制度”,覆盖所有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私人部门的工薪阶层;第二类是“农业制度”,覆盖所有农业经营者和农业工资收入劳动者;第三类是“特殊制度”,主要覆盖公务员、职业军人、地方公共机构人员、法国铁路公司(国营)、电气煤气工作人员、矿工、海员等;第四类是 “自由职业制度”,覆盖所有自由职业者,如手工业者、企业家、自由工商户等。

虽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施行的“四大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全员覆盖的普惠型养老保险,但不同制度之间乃至同一制度下不同受益人群的额度却是差别有序的。这一方面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具有一定自主选择权的弹性设计,另一方面是因为年龄、标准及缴费年限等个体差异。据笔者查阅,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因年龄和享受金额不同形成了 130种保险标准,每种标准都意味着养老收益的不同。法国高度细分的养老保险政策促进了社会公正,另外因为它牵涉到社会各个细分阶层的具体利益,使得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每一步改革都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关利益群体的反应。

优化强制投保与自主选择的多层次保障结构。法国养老保险全员参与且差别有序的特征主要来源于多层次的保障结构。总体来看,基本上可以将其分为基础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是政府为保障老年人养老所需的强制性保险,这两部分都通过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横向平衡原则为依据,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所有人的缴费,来支付现在保险收益人的开支的制度)的资金运作模式,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目前,一般工商业雇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为 16%左右,其中雇员承担应保工资的6.55%再加所有工资的 0.1%,雇主承担雇员应保工资总额的 8.2%再加所有工资总额的1.6%。在缴费年限满40年时,可领取相当于本人工作期间工资最高的25年的月平均工资 5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则按相应比例扣减。法定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率约为工资的 10%左右,由雇主、雇员分担,国家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这两部分相加,大约可实现 70%左右工资替代率的养老金。商业性养老保险实施基金积累制,通过个人自愿的选择加入,由各种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组成,缴费率根据利率逐年变动。政府在个人投保时提供税收减免,但退休后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部分,仍要纳税。作为补充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可以看作是“贝弗里奇模式”的推演。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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