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独特经验(2)

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独特经验(2)

缩减公共部门与私立部门的养老保险差距。社会公共福利政策的基本价值是公平与正义,法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国公共部门的从业人员享受了最优惠的养老保险政策。这种不平衡的格局在近年来的改革中逐步被扭转。从 1995年改革开始,政府就希望统一公私部门的养老保险制度,2003年改革统一了两者获取全额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重新规定公私部门的养老金重估都与物价挂钩,2010年改革又规定推迟退休年龄的规定同等适用于公私部门(虽然在具体执行上有细微差别),除此之外,政府还决定在从2010年往后的十年内将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从之前的 7.85% 提高到10.55%,这一比例与私立部门员工的缴费率持平。值得指出的是,2010年的改革还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了特殊的政策倾斜,比如对于失业者免缴养老保险的时限由 4个季度增加到 6个季度,退休妇女在休产假获得的补贴也纳入养老金核算基数等。这些基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法国养老体系逐渐走向成熟,对我国从“双轨制”走向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改革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建立管理规范和监督严格的资金运作体系。法国养老保险的资金运作主要实行现收现付制。带有强制性的基金征收全国高度统一,集中管理。基金征收由“社会保险和家庭补助征收联合会”负责,在地方设立的具有私营性质的收费联盟则具体收缴。私营部门根据在企业注册时就记入统一的企业管理电子信息系统自觉申报缴费,并对雇员承担的部分负责代扣代缴。如不按时缴纳的联盟立刻发函督促,并处以每天1‰的滞纳金。法国基金征收的总收缴率高达98.5%,其中93%由企业自觉按时缴纳。在基金拨付上,由“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ACOSS)协调安排。每月各地征收联盟将征集到的保险费和财政拨款汇入社会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的专门账户。基金管理局根据需求实际,拨付到养老保险全国基金会的专门账户。再由养老保险基金会直接汇入每个投保人的银行个人账户上,基本上能够保证按时拨付(因实行现收现付制,当出现资金周转临时困难时,可向国家信托银行借款,但利率较高)。在基金管理上,由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带有私营性质的公益部门养老保险全国基金会进行经营,实行收支两个机构、两条线管理,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和制约。基金会采取理事会的管理形式,工会和雇主委员会联合组成理事会共同管理。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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