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由。共产党追求自由也应当追求自由,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人的自由解放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最高形态和要件。我们重视追求自由,但却不敢说现阶段的自由度已经超过西方,这同样是社会发展阶段甚至文化基因决定的。西方的自由缘自哪里?悠久的文化传统。我们知道“不自由毋宁死”这句名言,更熟悉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名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为什么西方人把自由推到如此高的程度?因为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是古希腊文明,这种文明受自然环境的巨大影响。即古希腊处于地中海的东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马其顿、色雷斯、意大利半岛和小亚细亚。这里总体不太适合农耕,因而贸易很早就发展起来,而贸易的最大特点是平等主体自由交换,这就涉及到自由的主体、自由的行为。影响世界成文法的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是贵族与平民斗争的结果,也奴隶追求自由的结果。当然,自由更主要地是发展和强化于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和思想革命。简单地说是社会文明程度愈高,越是强调自由,越是认清自由的本质,越能做到“我拚命反对你的观点,但我拚命维护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力”。看一下中国的发展历史,一直都不缺少革命,但缺少文化启蒙,绝大多数人至今不理解自由的真谛,很多情况下追求的自由是以牺牲他人的自由换取自己自由,甚至是自己的绝对自由,结果导致人人都失去自由。比如,我们不习惯于妥协和分享,更接受赢家通吃、胜者王侯败者贼的价值观。可以说,历代农民起义不管最初的旗号多么诱人,发展到后来都走上封建集权的道路。这种数千年的文化传统深刻地改造了国人,若想在短期内实现根本改观是不可能的。
关于人权。我们曾经有过对人权的片面认识,也就是忽略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同时,走向了“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极端。但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的人权观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81年开始,我国开始参加一个个国际人权组织或公约,尤其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都说明观念的改变。实际上,今天中国官方和民间的人权意识已经大大增强,并且继续加强。即使这样,只要我们看了西方的人权观与保护人权的做法,就会清楚看出无法直接复制。媒体披露,美国阿拉巴马州的教育当局曾试图调查在校学生中非法移民的孩子,调查活动刚启动就收到联邦司法部的信函,要求马上停止,否则会以侵犯人权被告上联邦法庭。如果直接把这样的人权理念套过来,我们社会能不能接受得了?想来很困难。尤其是表现到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更无法直接复制。笔者出访过程中听到过在国内难以理解,甚至难以想象的事情。加拿大政府计划延伸20公里的铁路,因有“钉子户”18年无法实现,澳大利亚政府计划建一条国家公路,也是因为“钉子户”而20年未果。在澳大利亚的第十大城市,没有一栋二层以上的楼房,笔者问为什么,回答:要建两层以上的楼必须在社区发公告,只要有一家不同意就不能建,结果没有高楼。这些都与西方社会的私权和人权有关,同时也与其基础建设早就完成有关。如果我们完全复制,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基础建设改革开放后才得已展开,同时民众的权利意识被激发出来,担当精神却没有同步提高,如此结果会怎样?可想而知。
关于法治。中国走过弯路,比如“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国家主席手持《宪法》亦无法保护自己,但今天已经走在法治的道路上,政府和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大大增强,即便这样仍然不可能复制西方的法治模式。这里不妨看美国媒体披露的几个司法案例。执法人员在逮捕11名非法移民过程中,因为没有履行必要法律程序,结果被判政府向非法移民赔偿35万美元。伊利诺伊州一名穆斯林教师向校方请假到麦加朝圣,因遭拒而辞职并状告学校,结果校方败诉,不得不赔偿教师7.5万美元。上个世纪90年代,一些破产黑人农民集体诉讼,状告美国农业部在贷款中存在种族歧视,结果农业部被判赔偿10亿美元,受此鼓舞又有一些黑人农民继续打官司,10年过程中美国政府又赔了10亿美元。在中国这样的规则意识历来不强,政府行政过程中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如果我们的各级法院套用,即使政府不被瓦解,财政也会垮掉。这不是说行政违法有理,而是认为改善中国官员的法治素质需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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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比照及其结论性判断,并非笔者在为我们一些僵化的思维方式、思想方法和不良行为作辩护,更非借故坚持因循守旧,固步自封,阻碍政治文明的推进,恰恰相反,笔者一直认为,既然我们在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大量借鉴了西方的文明成果,那么政治领域也应当积极而又大胆地去借鉴,否则就违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但过程中必须理性和循序渐进,任何超越承受力而搞的大跃进,结果往往与初衷相背。
其实,只要我们跳出情绪化的制度之争,换种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很多问题并非不能讲清。因为任何规律和规则都产生于人类社会,着眼于人的需要。换句话说,包括美国等西方发展国家,也是遵循规律和循序渐进。有一个事例很能说明这一点。2007年,美国发生了一个老年黑人公寓护工状告雇主案。护工在车祸中致残,因不满赔偿数额而打官司,律师无意中发现老太太有时一周工作70小时而无加班薪资,追究下去根源于多年前的一条法律,这条法律在薪资增加行业中把护理行业排除在外,理由是这类工作多是亲友间进行。但随着社会老龄化,护理工作已经发展成很大的产业,就因为法律未改而让大量从业人员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一些劳工权利组织的参与下,他们决定打官司,案子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过程中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最后九名大法官以9:0通过决议,驳回老太太的诉求。大法官们的观点、布什政府和纽约市政府三者完全一致:如果接受了老太太的诉求,意味着护理成本和政府福利开支超出承担能力。正如一名大法官对老太太所说:“如果你赢了,无数的人会从此付不起护理费用,那会是政府也无法对付的局面”。这一判决结果显然不公正,因为没有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又是不得不的选择,只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解决。这就是社会发展规律,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能违背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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