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格提拔需要制度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破格提拔要实行制度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除此之外,中央政府层面尚未正式推出专门针对年轻干部破格提拔的具体规定。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具体标准和细节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何为“特别优秀”,何为“工作需要”,如何评价“特别优秀”,如何界定“工作需要”以及是出于个人的工作需要还是出于单位的工作需要,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可以说,正是由于制度缺失,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工作才会出现监管“软肋”,一些不符合破格提拔条件者得以“火箭提拔”。
年轻干部破格提拔属于一种制度行为,既不能把“破格”当作“出格”,也不能把“破格”简单地理解成“破例”,“破格”本身需要制度的约束和规范。既然是“破格提拔”,那么这项工作肯定要突破现有制度的一些规定,对于如何突破、突破的空间、突破的方式、突破的弹性都应有“规矩”。当前年轻干部破格提拔能否获得公信力,取得社会的信任,主要取决于破格工作本身是不是公开透明、程序是否合理、干部本身是否具有公认的业绩,而这些都需要相关制度加以规范。不能让破格提拔沦为特殊利益集团的内部分赃,也不能沦为个别领导干部搞裙带关系的借口,更不能沦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工具。
为了避免破格提拔的异化,关键在于实现破格提拔工作的制度化。破格是破旧制度之窠臼,又要树制度之权威,发挥制度导人、制度育人、制度管人的作用。当前,要建立健全破格提拔的信息公开制度,避免“关起门来办事”。在破格提拔之前,干部的家庭背景、财产收入、教育背景、工作业绩、民主评议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全部公开,并说明破格提拔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对于破格提拔的年轻干部,不能“一破了之”或“一提了之”。要完善后续的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破格提拔者实行更为严格的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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