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孩子家长乃至网友的“口水”,与其说是批评朱大立的微笑,不如说是在责难政府责任缺位。而事实上,当地政府曾花30多万元宣传教育防止夏季儿童溺水事故,在每个自然村都设有义务水池管理员,做到每家每户敲门提醒。坦率地说,对比个别地方政府的“无为而治”,这已经算是不错了。
统计显示,溺水事故已成为14岁以下儿童因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入夏以来,各地陆续发生儿童溺亡事件,江西九江3个同胞兄妹同时溺亡更令人心痛和震惊。守护孩子的安全是家庭、学校、政府乃至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但在不同的情况下,每一种监护力量的发挥应各有主次。比如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由于社会结构、经济机构等因素的影响,其父母很难监管到位,这时候留守地的学校、政府就应当多履行一些监管责任。但在本事件中,11岁的小志是父母陪伴着到乡下避暑,既然父母就在身边,当然应该更多地承担监管责任,而不是一味地把责任推给政府和他人。
在不少西方国家,一旦监护人疏于监护儿童或者侵犯儿童的权利,就会依法严惩监护人,例如罚款、监禁,甚至剥夺监护资格。如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而刚刚出台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中也引入了类似做法,明确“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独处于容易溺水的场所”。
过分批评正经历丧子之痛的父母,似乎有些“冷血”,但情感归情感、理智归理智,该反省的一定要反省,在一起惨痛事故之后,不是吸取教训,扎紧自己思想的“篱笆”,反而在官员的笑脸上大做文章,必定无助于防止类似悲剧发生。
【启示与思考】
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露出了“错误的笑容”,不管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展露,其让旁观者产生的反应与刺激应是一样的:不仅“笑”得很不合适,而且“笑”得令人愤懑。
的确,“官员也是人”,不可能要求他们像专业演员那样,时时处处都能把个人表情掌握得恰如其分。而且,照片的定格,仅是一瞬间的反映,无法展示出事实的全貌。但是,老百姓为何常会“老不信”,说到底,也是因为看多了某些官员的反差表现:在普通民众面前,就很容易出现“瞬间”或“天生”的傻“笑”,而若换作有权决定其仕途升降的场合,这样的傻“笑”就基本被牢牢控制了。
因此,无论是“瞬间表情”,还是“天生笑相”,说穿了,无非是“官民有别”、“两副面孔”的真实流露与展现。对于不良言行、仪表影响社会公德和公务形象的现象,固然要靠相关教育与措施的规制,但如果在服务对象面前可以“装牛充大”的官派官气不除,想来类似的“可恨之笑”要绝也难。
“瞬间表情”与“天生笑相”,居然成为了不同媒体的同一天新闻,当然只能以“纯属巧合”来看待之。只是隐隐忧心于,要是这样的“巧合”见得多了,难免让人萌生出一种“或有必然”的奇思怪想来。若真如此,公仆们能不如履薄冰、谨言慎“笑”么!
儿童溺水身亡,导致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惨命运,作为父母有多悲伤,人们都是可以清楚地想象的。从本事件来说,作为水塘的所有者、管理者,可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说,即使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法律责任,起码也有道义责任,也应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安抚,抚平其心灵的创伤,使其尽快从痛苦中解脱出来。
作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朱某来说,其在处理儿童溺亡事件中的一举一动,代表的都是街道办事处的形象。作为溺亡儿童的父母,正是悲伤过度的时候,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和义务为其平抚平心灵的创伤。虽说儿童与朱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但人心都是肉长的,谁都会替溺亡儿童悲伤的,不知朱某怎么会笑得出来,难道真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吗?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公务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对待主人要尊重,要客气,要笑脸相待,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笑也要分场合,看情况,在处理儿童溺亡事件时表情轻松,面带笑容,就不仅仅是东施效颦的事那么简单了,更像是给人一种幸灾乐祸、落井下石的感觉,此举能不激怒来访的群众吗?
群众的义愤填膺和媒体的曝光不知是否让朱某有了愧疚之感,作为朱某来说确实应该认真反省,“亡羊补牢未为晚亦”。“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衷心希望朱某能真诚地向溺亡儿童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求得溺亡儿童家属的家属真心谅解,才有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开展一场风风烈烈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党员干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几个环环相扣的规定动作和一些自选动作,相信最终是能够解决党内存在的脱离群众的种种痼疾的。
“让世界充满爱,这个世界会变成美好的明天”。只要我们能加强沟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相信这一儿童溺亡事件最终能得到圆满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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