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房地产出现逆势回升势头。1至5月,全国商品房平均价格上涨12.7%,涨幅同比加大8.9个百分点。如何在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基础上,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解决高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城市住房问题,实现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
房地产调控体系的科学配置与有效运作
与一般工业商品通过工厂生产然后运到市场进行销售不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必须在确定的土地上进行。这种不能移动的特点,使其开发建设及市场活动都要受到地域性限制,相应地,政府宏观调控也要与之匹配。
宏观调控均以供求总量平衡为基础,然而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仅有国家总体层面的供求总量平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各地区、各城市房地产的供求总量平衡为前提。否则,必然表现出局部地区房地产冷热不均,要么投资失控、房价高企、供求失衡、空置率居高不下,土地空间资源浪费严重;要么开发投资不足,交易清淡,经济社会发展缓慢,居住条件改善乏力。这正是由房地产的不可移动特性,即缺乏异地余缺调剂能力所决定的。为此,国家必须加快建立完善体现区域性特色的多层次宏观调控体系,明确界定中央政府、地方(城市)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划分。
中央政府主要调控职责集中于:一是建立适应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特点的长期、系统、稳定的住房公共政策和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厘清市场、半市场、非市场的界限,注重政策配套衔接和可持续,保证受益人群的横向公平和代际公平,完善相应土地供应、税费、金融货币支持、市场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全面指导监督。二是建立健全中央对地方政府正确履行区域(城市)房地产调控职能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切实改变地方(城市)政府在房地产调控中,由于缺乏执政安全的硬约束而导致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缺位、错位、不到位的问题。督促强化落实住房保障职能,加快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平抑房价,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建立健全国家房地产预警预报监测体系,加大对重点地区、城市房地产整体状况监测评估,对不能很好履行住房保障职能、房地产明显过热地区(城市),针对性采取警告、限制措施或强力控制措施,从执政安全角度对地方主要领导者实行一票否决,以抑制过热。
同时,地方(城市)政府也要明确自身的调控职能,包括:一是以满足人们基本居住需求和不断改善居住水平为目标,建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因地制宜制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机衔接,强化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措施。第二,妥善处理土地所有者与房地产市场调控者的不同利益取向矛盾,加强土地供应总量、住房供应总量调控,实现供求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第三,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先行建设与配套,有效实施规划调控引导。最后,全面开展居民居住状况调查,在此基础上对人口规模、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土地供应、房产开发投资、开竣工规模、市场价格等指标进行系统监测,建立健全完整有效的预警预报监测体系,作为实施当地房地产调控的信息决策支持系统,从而不断提高调控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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