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反腐倡廉探析(3)

公众参与反腐倡廉探析(3)

三、公众参与反腐倡廉面临的主要挑战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比以往有所提高,尤其是在网络普及率越来越高的条件下,网民积极揭露腐败现象的行为经常发生。但总体来看,公众参与反腐倡廉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公众参与反腐倡廉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公众对腐败的危害认识不够

腐败的危害非常严重,它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人们参与反腐败的行为不可避免也是受到利益的驱动,换句话说,人们参与反腐败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好处。但是如果人们对腐败的危害认知不足,对腐败给国家和自己造成的损失不了解,那么他们就没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反腐败。从实践来看,举报人通常是举报那些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关的腐败现象,或者说他们所举报的腐败行为直接地、明显地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关心并举报那些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腐败现象。这主要源于人们对腐败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能够理解腐败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危害性,但很多人并不能深刻认识到腐败也会间接地危害身处国家和集体的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他们认为腐败与自己无关,因此也就不会关心反腐败问题,更不会有反腐败行动了。

(二)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仍较高

在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公众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通常是很低的,而目前我国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有学者指出,当前社会流行按“潜规则”办事,“办事要送礼,送礼才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公众对某些腐败行为见怪不怪,从心理上对一些腐败行为默认和容忍,参与反腐败的动力也就削弱了。[6]我国社会公众十分痛恨腐败行为,但是对于贪污腐败行为又普遍做不到零容忍,尤其是受官本位文化的影响,认为官员理所当然应该比普通老百姓拥有更多的特权,对官员特权持容忍的心态,甚至有人认为当官赚钱并非一种耻辱、一种犯罪,而是从政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许多公众认为官员因贪污腐败被查处并不是道义上罪有应得,而是运气不好,或者是“上面没人罩着”而没有靠山所致。民众在痛恨腐败行为的同时,还会说某某官员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很大的,人还是不错的,并为仅因一点小事(往往是贪污受贿数十万元)就受到刑罚而同情他(她)。如果受到查处的贪官是自己的亲友,那就更是愤愤不平,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正义道德准则。[7]在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如此之高的情形下,要实现公众对反腐败的深度参与,难度可谓不小。

(三)市民社会不发达

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特定范畴,它指的是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的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独立自治组织和非官方也非私人性质的公共领域。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以及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体现了善治的本质特征,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又是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善治需要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往往成为沟通政府与公众的重要桥梁。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市民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民间组织在数量、种类、独立性及合作性方面都较从前有所增强,但当前中国的市民社会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8]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目前尚缺乏行动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而在更深的精神层面上,“公民社会作为一种观念和理念,还只是以零散的或碎片的形式存在于社会理论或社会运行的某些侧面,并没有作为社会的内在机理和文化精神、价值观念全面渗透到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中。无论是公民精神的培育、现代公民的生成还是社会组织的发育,都还处于初期或起始阶段”[9]。而且中国市民社会存在一些天然缺陷,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因此,在监督政府行为、促进公众参与反腐倡廉方面,市民社会发挥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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