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存款保险机构确定法律身份

为存款保险机构确定法律身份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它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化解了储户对银行业危机的恐慌,降低了整个银行金融体系的风险。

●金融机构是存款保险的投保人,储户无需为此支付保险费用。但对每一存款人有一个存款保险金额的上限,超过限定数额部分的存款则不予存保。

●尽快确立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法定地位、承担的职能、组织机构及业务操作规则。

xin_570810280313447249669

银行“钱荒”让部分储户很紧张,不少储户忧心存款安全。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储户、银行构建一条金融安全防线。资料照片

近期,银行间资金市场“钱荒”引发的连锁效应在金融市场间迅速传导,市场恐慌情绪蔓延。受此影响,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飙升,隔夜Shibor一度升至创纪录的13.4%。与此同时,6月24日沪指暴跌5.3%,创2009年8月31日以来的单日最大跌幅。银行“钱荒”让部分储户很紧张,而多地工商银行的“系统升级”导致部分业务暂时瘫痪,更加剧了人们的担心。“万一银行破产了,怎么办?”不少储户已开始忧心存款安全。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凌涛在陆家嘴论坛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就存款保险制度已与有关部门基本达成共识,将就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进行合作。这个制度对储户有何影响?能否构筑起一道安全屏障呢?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构筑了一条金融安全防线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即由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实质是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1829年美国纽约州首次实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遭受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在美国,大批银行相继倒闭,存款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公众对银行金融体系逐渐失去信心。为此,美国国会于1933年制定并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同时设立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正式建立了联邦范围内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FDIC通过为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险,识别和监控存款保险基金中的风险,限制银行和储蓄机构倒闭时对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来维持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公众信心。该制度成为世界上连续运营时间最长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保证其国内银行稳健运营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2008年全球遭遇金融危机,众多西方国家应对危机的手段之一便是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体系来稳定民心,维护本国金融稳定。在美国,当时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个人存款保险限额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在欧洲,爱尔兰宣布向其国内的6大银行提供为期两年,总额达4000亿欧元的个人存款担保。英国则把个人存款担保的上限从3.5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据统计,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关闭银行虽高达140余家,但其中大部分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接管。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