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要求(2)

谢晖: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要求(2)

二、复杂社会的主体自治与法律控制

也经常见到这样的评论:自古至今,只要有人类社会,就有人们交往行为的规范,就有相关的法律。那么为什么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不强调法治,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们才强调法治?笔者以为,这是一个饶有兴味、也颇值慎思的话题。

纵观人类社会控制的方式,最权威的统治工具有三种,其一是道德,其二是宗教,其三是法律。道德控制的基本前提是强调“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8]的善端,从而通过道德教化,让人们向善归真。它在本质上强调人人都可能成为圣人,因此,教化的前提也是以圣人之德要求普民认同并恪守。同时,它强调人们对于道德的内心自觉,因此,是一种深入人们心灵的统治方式,一旦心灵失却纯洁,则要“狠批私字一闪念”,要从“灵魂深处闹革命”,要坚持“统一思想、统一意志”。因此,其不会认同思想的自由权利,反而义务服从是道德控制社会的基本规范。

宗教控制的基本前提则是强调人活在现世,本是带着罪孽而来的,所以人类生来的义务,就是向至高无上的神灵忏悔,从而得到神灵的宽恕和接纳,以期在彼岸能获得幸福。它与道德控制的相同处是通过教化形成某种信仰,不过前者信仰的对象是现世的圣人及其示范,而后者信仰的对象是超越的、先验的神灵。同时,一种借助信仰的控制,势必也是心灵的控制。因此,在宗教控制的世界,对“思想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每每会胜于对行为越轨的处罚。在那里,对神灵的信仰义务和服从责任是每位信徒不能放弃的基本要求。

而法律(特别指近、现代法律)控制的前提,是主体性的萌醒,即每个主体都是自主的人格体,同时也是智慧的拥有者。人和人的智力之间并不存在天壤之别,反而差别不大。因此,法律控制首先寻求的是人们在行为上和法律保持一致。法律义务的设定,只能基于人们的行为,而不能涉及其思想。思想和信仰的世界,在法律上属于权利的范畴,而不属于义务的领域。即便法律义务进入人们思想领域,那一定是因为行为而连带到思想,而不是说法律义务压根儿就要控制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意志。

前两种控制方式适用的一般条件是简单社会。所谓简单社会,即人们的交往范围狭小、熟人交往为主、交往内容简单的社会形态。可以认为,前资本主义社会基本上是这样的社会,尽管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在前资本主义时代都曾有过发达的商品贸易。特别是中国的汉唐贸易和西方的罗马商人,都曾把生意大规模地做到海外,在罗马甚至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具有世界性的贸易活动。但总体来讲,前资本主义社会主要处于简单社会状态,因此道德教化和宗教灌输皆能方便地登堂入室,成为彼时社会控制的基本工具。然而,时过境迁,自从16世纪以来,资本商业贸易迅速发展并在全球推广,引致人类空前地进入到陌生人社会和复杂社会。因之,那种曾调整简单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方式——道德、宗教都于事无补,人类必须寻求新的社会控制方式和工具。这种控制工具不因人而异,反而一视同仁;不强调等级特权,反而笃行平等保护;不仅强调义务控制,而且重视权利自治……这种控制方式和工具,就是法律。这或许是庞德为何强调自从16世纪以来,人类的控制方式从道德、宗教控制为主总体上让位于法律,“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 [9]的缘由所在吧?

三、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要求

以上述不同社会控制方式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条件来衡量,则当下中国正处于一个从简单的农耕熟人社会迅速地向复杂的工商陌生人社会迈进和转型的过程中。因之,如果说之前的传统道德控制和局部地区的宗教控制还有效的话,那么,在这个急剧转型的过程中,人们不无感受到传统道德控制的失灵。而向来缺乏宗教传统的中国,即使在局部地区和人群中存在宗教控制的有效性,但置诸全国衡量,其控制效力相当有限。退而言之,倘若宗教控制能够遍及中国各地及其亿万斯民,也未必能胜任愉快地调整一个流动性一日千里、陌生性相见不识、复杂性今非昔比的大型社会。因此,借助法律以适应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控制,是当代中国迈向复杂社会、进行社会转型中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所必须直面的问题。

就社会转型中经济层面的要求而言,众所周知,一方面,我们正通过全球市场而努力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从而融入更为深广的陌生人社会中;另一方面,我们也积极寻求建立一个能够对接国际经济模式的体制,这便是市场经济体制。很多年前,人们广泛地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10]那么,它究竟为什么是法治经济?笔者以为基本的缘由是:市场经济是分工经济,同时也是陌生人经济,这样,由市场所型构的社会,必然是复杂社会。

分工导致一方面,不同分工主体只能一心一用、分工生产,每位分工生产者、每位劳动者都是市场上自治、自主和自由的主体。他们只对自己的职业分工负责,不对、也不可能对其他职业分工负责。但另一方面,每位分工主体不能在分工生产范围内直接满足其全方位的需求,人们皆须通过与他人的交换才能满足全面的需求,因此,简单社会中那种自给自足的情形不见了,代之而来的是人们只能身处于陌生人的交往中。这样一来,先前温情脉脉,主要靠熟人之间的道德自觉而维系的秩序模式随时可能面临坍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以往社会控制模式的机制应运而出,以替代既有的社会控制模式。这种替代模式不是别的,就是强调法律至上的法律治理模式。它需要现代法律既能够确保每位分工主体在权利上是自治、自主和自由的,同时,也要保障每位主体必须是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通过权利的自治性和责任的制约性以确保传统道德失灵后市场运作的健康有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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