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要求(3)

谢晖: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法治要求(3)

当下我国普遍存在的道德滑坡、人心不古现象,恰好说明从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模式向通过交易互补余缺的工商经济、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类问题,我们在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中已经熟知,在英国资本原始积累中“羊吃人”的圈地运动中不难发现 。[11]英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正是运用法治以替代传统的基督教伦理来实现的。反观我国,虽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强劲口号,但该口号并未自信、自觉、全面地被运用到市场活动中,反而基于某种历史惯性,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在国家层面强推所谓“德治”,而无视法治本身是一种适应市场社会的全新道德体系 。[12]这就导致了一方面法治不立,另一方面传统道德又不能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审时度势,不失时机地把市场控制的方式纳入法律麾下,树立依法治思维规范市场行为的规范、理念、组织、行为和监督体系,是内保市场健康发展、外应经济全球贸易的不二法门和现实选择。

就社会转型中政治层面的要求而言,民主不但是世界各国政治发展的潮势,而且也是近代以来我国绝大多数党派、政治势力和人民所追求的重要政治目标和价值。更应是当下中国上下一心、同谋共取的社会和制度追求。在一定意义上,民主是商品—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马克思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13]商品—市场经济的前述特征也决定了它与民主的内相关性。因之,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民主政治也必须是法治政治。为什么这么说呢?

民主政治对应于专制政治。专制政治是在国家重大决策中一人、或者一个统治集团说了算,因此,“有权能使鬼推磨”、“官大一级压死人”在专制政治下乃是常态。但民主政治是众人决定,或者至少也应是多数人决定,这与专制政治形成鲜明对照。众人决定意味着人人都有说或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这对于人民参政议政、国家集思广益而言提供了条件,但对于社会控制而言又势必带来麻烦。毕竟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同时,也伴随着人多嘴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复杂局面。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有效地规范民主,必然带来的是民主的不经济或者民主的无效率。甚至还会带来事与愿违的所谓“大民主”。要克服这些问题,必须强调“法治的民主”,即“把民主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为何民主需要被法律化、制度化?缘由在于一方面,不能被规制在法治体系中的民主,不但无助于一个共同体的团结,而且会隐含撕裂国家、解构共同体的危险。另一方面,不受法律规制的民主,只能漫无边际地行径在路上,人们从中看不到任何预期,也不能因之获得安定感或安全感,更不能因之获得普遍的效率。在这方面,我国“文革”期间所推行的“大民主”可谓明证,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节制,领袖个人始终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期望以民主方式解决腐败、克服“周期率”的运动,[14]结果不但违背了初衷,而且带来了浩劫。可见,如果说民主政治表达的是一种实质理性,那么,法律治理所表达的是一种形式理性。以法治规范民主,乃是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有机的、巧妙的结合。因此,只要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转型必然和必须面对的问题,那么,法治也就必然且必须是和它相伴的现实追求。

就社会转型中文化层面的要求而言,我们的时代已经无可逆转地面临着一个文化多元——价值追求多元、社会观念多元和文化趣味多元的时代。这些既是市场经济长期型塑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门大开,人们以开放心态放眼世界的必然所获,更是我国公民在现代教育影响下,智识水平和判断能力日益提高的现实表达。无论价值追求多元、社会观念多元还是文化趣味多元,都意味着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不纯”。如何在这个文化多元的时代保持基本的社会对话和共同体的团结?这也不能不提到法治。因此,不是笔者作为一位法学者而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而是文化多元的客观情势必须让笔者这样说:文化多元时代理应是一个法治时代。

完全可以说,“人是文化的动物” ,[15]文化的存在决定了人的精神本质。多元文化,进一步彰显或展示了每个文化主体自主地,从而像人那样生活的美好境界。然而,文化多元也是一把双刃剑,它绝不意味着所有文化都会增益于人们的交往行为,都会增智于全体社会主体,都会增惠于芸芸众生的福祉。例如,我们一方面在沐浴着繁荣的科学文明带来的享受时,另一方面,也承受着由它带来的严重的负担——如克隆人、变性人、转基因食品、核污染、光电污染等。再如我们在享受思想自由的光芒时,也不得不面对形形色色的邪教蛊惑……可见,法律在保障文化多元中的功能,就是既要通过权利赋予以激励人们繁荣文化、创造科学、创新价值的欲望和使命;同时也要通过义务规范防控、抑制甚至革除“文化的肿瘤”。

所以,当我们无可避免地面临社会—文化的多元现实时,积极地借助法律,而不是行政强控和意识形态说教来调整相关问题,以法治思维坚持把法律调整置于至上的地位,解决形形色色的文化纠纷,既能发动文化万花筒散发出五颜六色的光芒,也能保障在文化多元中的有效协商、博弈和对话,从而避免文化主体间的冷漠、疏离甚至对抗。因之,我国社会转型中必然面对的文化多元,也现实地要求以法治来结构社会、型塑文化、保障自由。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6]尽管这是他针对当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而发出的主张,但之于我国社会从经济、政治到文化的全面转型而言,这一主张照例适用。参考文献

[1][先秦]管仲等.《管子?任法》、《管子?法法》.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7-168.

[3][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M].何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6-7.

[4][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黄宗羲全集(第一册)[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6-7.

[5][英]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5-36.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71.

[7]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461-490.

[8][先秦]孟轲.孟子?告子上.

[9][美]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31.

[10]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406-461.

[11][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M].戴镏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8—47.

[12]谢晖.法治讲演录[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30-196.

[13][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3.

[14]刘作翔等.跳出“周期率”,要靠民主,更要靠法治——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与发展[J].中国法学,1995(2).

[1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4:10.

[1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