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简政放权关键要“放准”

山东:简政放权关键要“放准”

笔者认为,简政放权不能“一放了之”,必须放准、放实、放到位,避免错放、空放、乱放现象,并且放权之后也要及时跟进权力监督机制。

自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启动新一轮简政放权工作,到8月下旬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从中央到各地纷纷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力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县级部门可以行使某些以前的省级权限。但同时,地方也获得某些不会发生的权限,下放的权力与地方发展不匹配,可利用价值不大。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舟山作为海岛城市,上级下放的权限还包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许可、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草原保护和生产服务工程建设使用草原许可等权限。这就是典型的权力下放的错放空放乱放现象。

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政府部门的做自我革命。遗憾的是,某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明显的权力部门利益色彩和难以割舍的权力留恋症。权力的“错放”“空放”“乱放”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放权不匹配”。浙江东部某县级市下放的406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与当地有关的仅158项。二是“放权有水分”。无论国家一些部委层面还是部分省级层面,动辄上百项的权限下放难免存在一定水分。三是“放权不完整”。有的部门在下放权力时,只放复杂的、要负重大责任的权限,而把操作简单的、权力含金量高的、体现权力特征明显的、没有特别大责任要负的权力留在手中。倘若不能从体制和机制上彻底遏制权力部门利益和剔除权力留恋症,权力下放的实效将大打折扣。

权力下放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按照权能匹配、权责一致、权属清晰的要求,将审批权实实在在地下放到位。解决权力下放的随意性问题,关键是要有制度规范和配套法制环境,强调权力和责任的对等,基层在掌握权力的同时要承担对等的责任。

简政放权在做减法下放审批权的同时,也要相应地做好权力监督的加法,加大对所下放权力的监督力度,确保所下放的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权力下放后,为防止受权部门或人员借机搞权力寻租,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避免权力被滥用。切实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行政审批管理、质量、流程、评价、信息、安全、环境等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层次分明、内容全面的标准体系,通过标准化的制度规范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

权力下放属于行政授权,而行政授权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当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已经有行政许可法,但缺乏行政授权法。建议适时制定行政授权法,解决权力下放的合法性、程序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特别是要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上级部门将下放权限依法授权给承接的下级部门实施,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则上也要由下级部门承担,真正将权力下放作为严肃的法律行为而不只是单纯的行政行为。

一言以蔽之,权力下放不能“一放了之”,而必须放准、放实、放到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