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伦理是公共伦理的具体形式之一,是指在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基本伦理维度、社会公共行为廉洁自律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公共权力部门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种纪律、条例、规定,是制定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基础;公共服务伦理规范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最高追求。
一、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中制度伦理的困境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完善公职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共伦理价值建设,已初步形成了以廉洁从政、利益冲突、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回避、离职后从业限制等伦理制度为规范标准的公共服务伦理制度体系。虽然我国公共服务伦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也突出的廉政伦理建设表现出许多问题:
1.伦理道德规范模糊不清的冲突。公共伦理为管理主体行为提供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但是公共管理是一个复杂的活动,往往出现模糊的状况,使得一些公务员在行为标准选择上为维护自身利益、部门利益而偏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伦理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时责任感丧失滋生腐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务员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要求的人的自私属性;而同时因其是公共权利主体又拥有社会公共权力,在角色发生冲突,在利益的驱使下,当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矛盾时,就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共利益。因经济利益的驱使,缺乏公共理念、精神和信念,造成腐败滋生、蔓延,腐化堕落。
3.公共服务伦理规范与廉政建设要求不完全符合。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高层明确指出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的两大不足即是: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伦理规范更多的是依靠制度的约束,主要是制度化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伦理约束,而这种制度化的伦理只是各种纪律、条例、决定、规定等原则性的规定,只是强调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行政问责和廉政方面很多是散见于党政文件中,以党纪政纪的形式存在,缺少量化的具体规定和强制性的惩罚措施。法律是最高形式的伦理制度化形式,以其国家强制力约束公共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而目前我国公共伦理制度建设中缺乏必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化,使得一些公务员钻了法律的空子。吃、拿、卡、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种种不合乎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行为屡见不鲜,更有甚者竟然成为一种公共交际的潜规则。这些都是违反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的腐败现象,不符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
4.他律不足,公务员伦理道德责任自觉秉待加强。公务员履行行政责任的道德自觉也取决于他们对行政责任的认同和接受程度,取决于自身对公共精神、理念和信念的认同和认识上,并内化为自己廉洁、服务为民的内心情感、伦理意志和道德信念。而在现实中,由于公共权力的长期封闭式,对公务员行为难以监督,加上公务员自身对公共伦理道德规范伦理认知并没有内化为自身的公共精神的理想信念,一个没有公共理念和信念的人,难以抵抗各种诱惑,导致思想放松,权力寻租,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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