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上学”应“脱罪化”并规范化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该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照此规定,在家上学的儿童、少年没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而其父母(监护人)则没有依法保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从法律上来讲,这些让孩子在家上学的父母(监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犯《义务教育法》。相应的,当地政府部门由于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这些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也涉嫌违法。这也就意味着,这1.8万“叛逃”学校选择“在家上学”的学生背后,是更多的人在做违法的事。
但是,实际上,在漫长的人类教育史上,学校教育的普及只是百余年来的事情,在此之前,家庭教育一直占据着教育的主流位置——比如中国社会曾普遍存在的私塾,虽然有的私塾学生来源也会较广,但大都来自同一家族或同一社区,且数量较小,所以私塾先生的身份更倾向于家庭教师而非学校教师。
由于学生智商、个性等因素不同,哪种教育更适合他(她),没人能给出定论。所以,他(她)们的父母作出的选择是否正常,也有待时间的检验。有资料显示,即使是在教育方式、理念被认为已经很发达的美国,也有上百万儿童离开学校,选择在家上学。
现代社会的一大特性,即为尊重每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作为自己孩子的监护人,做父母的自然也应该有权利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为孩子选择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包括接受学校教育还是在家上学。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家上学会让孩子的健康成长受到什么样的伤害。所以,国家也就有必要在尊重公民多样性选择的基础上,对公民的一些行为予以“脱罪化”——不再将一些家长让孩子在家上学的行为从法律上认定为违法行为。
当然,由于现代不同于古代,知识爆炸的年代,在家上学在知识的学习上能否达到学校教育的标准,也是个疑问。而孩子的人际交往、团队合作等能力会否受到影响,也没有更多先例可资借鉴,因为一切都尚在摸索之中。所以,本着对少年儿童负责的态度,在国家的层面上,又不可完全放任在家上学无序发展。
解决这一矛盾,考验着教育主管部门的智慧。但这并不是一个无解的矛盾。比如,可以在尊重在家上学选择的基础上,制定与年龄相对应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的建议性标准,供在家给孩子授课者参考;同时开展阶段性的学习水平考核,以使在家上学的孩子在接受个性化教育的同时,也能大致契合学校教育的方向和进度——学校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百余年的实践表明,虽然它有种种弊端,但优点毕竟大于缺点。
这样,既尊重了公民的个人选择权,给儿童教育以更大自由度,同时也使在家上学不至于失序,岂不是一举多得?
【启示与思考】
数据显示,中国大陆约有1.8万学生“叛逃”学校,选择“在家上学”,同时近年来,见诸报端的“在家上学”的案例越来越多,赞成和反对的都大有人在。虽然现在难以判断未来趋势,但从国外的情况看,随着家长普遍教育程度的提升、对教育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多元,以及家庭收入的改善,数量极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不能让“在家上学”游离于法律的规范与保护之外。
由于“在家上学”的孩子主要处于小学阶段,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因此,人们试图从现有法律中去寻找依据。虽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依然充满争议,一来认为关于《义务教育法》关于“入学接受教育”的规定是提倡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二来认为“在家上学”并不是不让孩子接受教育,因此实质上不违法;三来很多人认为目前学校教育主要针对的是“中间群体”,确实存在很多问题。
“在家上学”的利弊现在暂无定论。但总体看,立法较为完备的国家,“利好”要多一点,如美国的研究表明:“在家上学的孩子的学习成绩普遍高于公立学校学生的水平,在家上学很有可能对孩子创造才能的培养和形成有促进作用。”而立法较宽松的国家,则“问题”多一些,如法国规定只需要申请即可,政府也只是一年一次的例行督查,但跟踪研究发现:“虽然这些孩子的学习成果都达中等以上,但他们在进入大学或者社会时,往往容易出现适应不良的现象”。
随着我国孩子“在家上学”现象的逐渐增多,除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很难让这些孩子立刻回到学校。实际上,在我国素质教育仍然没有真正落实、教育资源仍然配置不均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孩子“在家上学”的尝试,也未尝不可。只是我们也需要对“在家上学”现象加强研究,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吸取相关教训,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允许形式上的开放,但也要将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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