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2)

【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2)

雇人拍超速 从罚单中分钱

日前,陕西兴平被媒体曝光,指其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企业雇用人员上路坐在测速车里拍照,每人每天查超速指标50辆,每月完成指标发给工资,超出指标再拿提成。

据业内人士介绍,安装一台“电子眼”,加上后台设备,一次性要投入大约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电子眼”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因此,财政不足,警力不足常常被当做“电子眼”外包的理由。但无论是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

而在成都,“电子眼”外包后,作为回报,四川浩特从每一个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的100元罚款中,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39元。换句话说,获得的利益分成高达39%。据报道,从2006年开始,截止到2008年,四川浩特“仅每年就从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

由企业代替执法部门去罚款

在这些私营企业的分利里,究竟有没有“电子眼”乱作为、或者驾驶者“被超速”,我们无法得到确切的证据,但通过网友的描述,对这个由众多利益群体构成的庞大产业链,至少有理由怀疑其公益性和公正性。

有网友说:“成都三环内,密密麻麻安装了各式‘电子眼’若干,主要交通线路几乎是百米一眼,无数驾驶员稍有不慎只好排队交罚款。”

据媒体披露,车主许小状抱怨,自己驱车前往梅州,出了广河高速进入到梅河高速河源段,全部限速80公里,摄像头林立。更夸张的是突然见一牌竖着限速60公里,摄像头在一百米外,只能拼命刹车。

据媒体报道,成都市一位鄢姓读者投诉说,他所驾驶的川AQ×××3号牌的瑞虎牌小汽车,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被告知在7月13日14时18分35秒至14时18分50秒之间,分别在三环路11KM+99M处至7KM+489M处超速行驶。该读者质疑:按照这两张罚单的显示,瑞虎车在15秒钟内跑完了3.6公里,也就是速度达到864公里每小时!这哪里是汽车,整个一飞机嘛!执法公正吗?

“电子眼”背后是谁的眼睛?不难看出,至少在被媒体披露的地方,代表公权力的交管部门的这双眼睛,已经被谋取私利的企业所“左右”了。在某种意义上,“电子眼”的代价是将只有警察才有的执法权让渡给了企业,由企业代替执法部门去罚款。“电子眼”背后已然不再是公正、公平的执法者,而是以谋求利润为目的的商人。

在一些地方,日常交通管理以罚代管、谋求部门私利的现象相当普遍,个别地区甚至明确规定了交警罚款目标,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五五分账甚至四六分账的比例,予以返还,成为管理部门公务员和编外人员的收入和奖金主要来源。

专家观点

“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里

专家指出,通过“电子眼”招商引资,是变相将执法权市场化,容易为公权寻租找变通渠道。在利益驱使下,本来是维护公益性的执法行为,公正性会引来质疑。

“电子眼”不能掉进“钱眼”里,更不能成“创收工具”。将公益的“电子眼”外包,进而私人化运营,已涉嫌将执法权私营化。其背后恐怕还与部分地方某些部门“多罚、多缴、多返还”的扭曲式执法理念有关,同时还间接纵容了企业的乱罚款行为。

有专家表示,“电子眼”是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利器,而让这件利器发挥积极作用的,不仅仅是使用这件利器的执法者,更是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所遵循的规章制度。然而,当这件象征公权力的利器被恶意使用,甚至被出卖,执法权就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公权力将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执法权行为,从根本上模糊了政府与企业、公权力与市场的边界,它不仅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伤及到政府形象,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专家表示,对于“电子眼”的安装以及“电子眼”查看权等需要明确规范,应该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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