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4)

【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4)

“电子眼”外包不仅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伤及到政府形象,影响执法的公正性。诚然,政府的财力有限,将一部分事务外包出去,交给管理效率更高的私营企业来做,是一种趋势,但改革不是将所有的东西都卖出去、包出去,政府部门落得一身轻松。“电子眼”外包,包走的是利益,更是公权力。随便外包行政执法权,是公权头脑发热之下的改革乱象,应该予以叫停。

首先,能收回的“电子眼”外包立即收回;不能收回的,则需要改变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的分配方式,停止四六分成的比例式,采取每年固定金额。且交通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违法数据处理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负责。

其次,制定相关法规,人性化使用“电子眼”设备,不能把它作为创收工具。制定比如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电子眼”监控设备;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如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等等细则。

最后,城市需要新添置“电子眼”设备时,坚决不得再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外包。可以采取修建高速公路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以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还贷和给付利息。或者以“眼”养“眼”的方式,慢慢添置,不一定非要一步到位吧。

电子眼外包别成另一种执罚经济

“电子眼”外包现象最令人纠结的不是外包的形式,而是外包后依法执法的公正性。虽然是外包,如果借以执法处罚的条件和规范在法律范围内,即处罚依据是公平的,那也无话可说;虽然不外包,执法主体为了完成处罚收入指标或从处罚中拿提成,降低或变相降低法律规范和要求,甚至故意造假的可能也会存在。

就交通管理部门的情况看,安装一台“电子眼”,加上后台设备,一次性要投入七八万元左右,一个城市安装成百上千个“电子眼”,是笔不小的投入。在财政不足、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将“电子眼”外包抓拍后获得处罚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给投资承包人,实际上是降低地方财政收入所做的一种交换,这并没有什么可质疑的。

不过,“电子眼”外包,公众对执法公正的质疑较“电子眼”外包要多,问题是承包者信誉较低,导致“电子眼”抓拍的信息可能失真和不准确。商人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第一目的的,承包商一旦参与,“电子眼”的灵敏度或抓拍概率可能被调校到他们所需要的值。这就打破了道路交通执法公平的底线。

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电子眼”外包后,分成比例多少的问题。看上去,这与被处罚者关系不大。事实上,承包商从处罚中获得的利润越高,影响承包商不正当操作或管理的可能性越大,机动车司机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也越大;二是“电子眼”外包后,缺乏无利益关系第三方监督,不仅“电子眼”是否准确需要监督,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电子眼”抓拍信息所作的处罚是否公正也需要监督。不论“电子眼”是不是外包,没有监督就会有腐败。

由此可见,“电子眼”外包不是问题,“电子眼”是否准确与处罚是否公正,才至关重要。厘清了这些,对“电子眼”外包就不要过于纠结,而应把重心放在质疑“被超速”、“被违章”等引起的“被罚款”上。只要能够证明“电子眼”有问题,那罚款就存在问题,执法的公正性和执法部门的形象就会打折,“电子眼”存在的公正性、公平性、必要性都值得推敲。

“电子眼外包”并非问题关键

本该引导驾驶员守法驾驶、保障交通安全的“电子眼”,却成了某些企业的“摇钱树”,甚至因此设置监控“陷阱”以增加收入,这当然是不合理的。

不过,如果“电子眼”没有外包,这样的情形就不存在了吗?一些地方“电子眼”设置不合理、交通标志设置不明显的例子并不少见,驾驶员同样怨声载道。可见,“电子眼”不在于是否外包,而在于监督是否到位。

试想,如果“电子眼”从建设时,如何布局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意见;在运行时所有监控过程都有据可查,接受公众监督,做到布局合理、运行合法,其实谁管理都无所谓。反之,如果交通线路上“电子眼”密布,交通标志混乱不堪,驾驶员无论多么谨慎都会被罚款,无论谁管理群众都不会满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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