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5)

【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5)

由于政府财政紧张等原因,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监控设备的情况并不少见。其实只要监督到位,以这种方式解决“电子眼”的建设问题未尝不是一个解决的办法。从根本上讲,我们需要关注的其实并不是“电子眼”的建设问题,而是权力运行的监督问题。

【启示与思考】

现今,城市的道路交通都安装了“电子眼”,它既解决了警力不足的困惑,又客观记录了部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者的事实,给追究其责任提供了不可违拗的证据。可以这么说:“电子眼”是交警现场执法的一种有效补充,它对违法者有一定的威慑力。

然而,有些城市将“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电子眼”外包,交警和企业“双赢”,可谓皆大欢喜。

但是,这种“双赢”值得质疑。

按常识论,在公安部门设立交警这一警种就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换言之,查巡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并对行为人实施教育和处罚,本是交警的职责,“电子眼”起到了一种辅助作用。交警拿了应得的工资和福利,理应勤勉地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将“电子眼”(甚或电子系统)外包给企业,自己则当起了“甩手掌柜”,往轻里说,这也是一种少作为的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从本质上说,外包“电子眼”,可谓是“出卖”了执法权。执法权作为一种公权,它依照法律有着显性的界定,如:由谁来行使、谁是执法对象、执法依凭哪些法律依据、如何行使这种权力、倘若被行使者不服又按哪些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等等。“电子眼”抓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乃是交警执法的自然延伸。这种权力唯有交警来行使,其执法的依据便是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倘若被责罚者不服当可向司法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试想:“电子眼”外包给企业了,一旦要有诉讼,谁来应诉?一旦败诉,又由谁来承担?执法权竟有非执法者(如企业)来行使,执法大打折扣是完全可以想见的事儿,它最终的结果是贬损甚至销蚀了公权力的公正性。

或许,“电子眼”外包企业也是出于一种无奈,因为当下警力不足、经费有限。这在极少数老少边地区也许存有这一情形,但它也不能成为“电子眼”外包的理由。警力的配置和经费的预算都在逐年提升,警力不足、经费有限总是相对的,即使警力和经费有“缺口”,也不能以外包“电子眼”来弥补之。道理颇为浅显:外包“电子眼”对社会秩序带来的危害远比抓几个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大得多。极而言之,宁可少装不装“电子眼”,也不能容忍外包的做法。

良好的交通秩序,最终还是要靠数百万车主的自知自觉,而这个“自觉”是建立在对规则的信任之上。如果电子眼变得不公正,或者是公众认为它不公正,这个信任链条就会被摧毁。如今,电子眼悄然外包,并且出现“误拍”情况,这对广大车主的心理冲击会有多大可想而知。“良好的交通秩序”,或将只存在于问题电子眼制造的幻象中,而不在真实的人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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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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