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3)

【案例】“电子眼”岂可成为“钱眼”(3)

成都交管部门称 已全面取消“电子眼外包”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8月23日称,成都已按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9月起全面取消了“电子眼外包”。电子警察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交警的收入及编外人员的工资由财政全额保障,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目前,成都市电子警察系统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法规的规定,由中国电信集团集成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维护,市财政支付运行维护成本。电子警察的罚没收入全额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交警的收入及编外人员的工资,完全由市财政按国家规定纳入市财政预算。

“电子眼”外包 权力异化何来双赢?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

人们因此担心,作为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了私营企业,执法的公正性何以保证?人们不禁要问,“电子眼”到底是谁的眼?

服务公益,政府财力有限,需要市场来弥补资金瓶颈,因有先例,无可厚非。然而,作为执法权力的延伸,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及相关规定。按照行政法律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必须获得法律授权,而且不得随意委托给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由此,“电子眼”外包一开始就误入歧途,实为权力慵懒和市场万能诞下的怪胎,既违反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又违背“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原则,同时为公权力堕落和公益受损埋下了隐患。

“执法外包”,并非愿打愿挨的买卖,它外包的是权力,失控的却是管理。执法权与市场化,本该是一对平行线。当两者交往甚密甚至不分彼此的时候,以权谋私便有了合理借口、合法外衣。据悉,在广东番禺,因为电子眼工程外包给企业,导致违章车车主查不到自己的违章信息,导致出现了大量的滞纳金。还有网友称,成都三环内,密密麻麻安装了各式“电子眼”,主要线路更是“百米一眼”,无数驾驶员稍有不慎只好排队交罚款。显然,令人人自危的管理已经偏离本意,走向失控。

俗话说,拿人手短,吃人嘴短。在利益驱使下,谁能保证承包商与执法者之间不会达成利益同盟,将本该秉公执法的“电子警察”异化为选择性执罚的“捞钱紧箍”?与此同时,谁又能肯定在驾照积分资源稀缺的背景下,权力寻租不会巧借市场掩护暗渡陈仓?如果违章者为消除监控记录而通过金钱赎买暗中“销号”,继而衍生“销号”利益链成为可能,则不仅使公平与法治受损蒙羞,更会给道路安全埋下无穷隐患。

当“电子眼”管理失控,必然使得公益暴露在逐利商人的“刀俎”之下。“钓鱼执法”、“圈套执罚”的怪事大量出现,许多无辜者因“被超速”而沦为“执罚经济”下的待宰羔羊,则足以证明,在公共执法部门的默许甚至积极推动下,“电子眼”早已将本来的公益性管理遗失殆尽,而让公共利益变成毫无保护的“脆弱心脏”。

电子眼外包,本质上属于执法权的外包。而对于执法权外包,永远不乏异见和批评,遗憾的是,这个“双输”的游戏仍在许多城市上演。一些地方竞相效法,大胆施行城管执法外包,其结果是城管队伍形象受损、社会管理陷入泥泞、政府公信严重濒危,唯一获利的只有唯利是图的承包商们。执法权外包,俨然成了“承包商”的欢乐盛宴。

解决这类问题,最终得靠法律上位,不过,法律的明文禁止尚不确切具体。尽管,如广东省公安厅等也曾严禁电子眼外包的违规违法行为,却依然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法理底气。由此,对执法权不得外包的法律禁令和对“电子眼”管理的法律规范,亟待迅速落实。

电子眼外包了利益更包走了公权力

由于财政不足、警力不足的理由造成了广东、四川、陕西等省的“电子眼”常常外包。“电子眼”作为“电子警察”外包给私人公司其实等于赋予企业行政执法权,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公权力将沦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以哪种形式外包给企业,都难以回避参与企业需要从中赚取利润的事实。外包企业投资首先是逐利的,为获得丰厚回报,这些企业就希望车辆多闯红灯、多超速,甚至不惜设下圈套诱骗驾驶员钱财。如果投资者跟当地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超速”,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企业雇员保底+提成的测超速硬指标,承包商每年从罚款中获益数千万元,也就不难理解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