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司法人质”现象蔓延

警惕“司法人质”现象蔓延

依赖口供并不择手段获取口供,是侦讯活动中长期存在的不良现象。近些年来,随着冤错案件的不断曝光,许多人认识到“中国式错案”几乎都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刑讯逼供,因此,遏制刑讯成为扭转侦查状况和改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考量。若干具有一定宣示作用和实际效能的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的出台,使刑讯逼供的旧习不再畅行无碍。虽然如此,司法改革中,口供依赖这一非法取证行为根本症结并没有得到触及,当刑讯不再如既往那样恣意放纵之时,在刑讯之外寻求其他有效的替代方案的尝试就会暗中展开。这些替代方案既有理性、合法的,也有不人道和非法的,“司法人质”成为刑讯替代的一种新手段,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催生和蔓延的一种新动向。

“司法人质”一词既可以指称司法中以人为质的现象或行为,也可以指称作为这种现象或行为对象的人。前者是指将被讯问人的亲属作为人质使用,胁迫被讯问人屈从并作出有罪供述以及提供配合的做法。司法中以人为质的现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人实际扣押作人质,让被审讯的人看到,甚至带到被审讯人的面前,让后者清楚地知道人质的真实存在;二是将被讯问人的亲属当作迫使被讯问人屈从的一种手段,描述被讯问者不服从则其亲属可能遭遇的不幸或者困扰,以此对被讯问人造成心理、精神上的强大压力,迫使其作出有罪供述。

无论哪一种情况,司法中以人为质来迫取口供的现象都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胁迫”行为。

胁迫就是在精神上施加压力,往往体现为以一定的不利相威胁。胁迫的目的在于摧垮被审问者的意志,使其乖乖就范,提供审问者需要的口供并提供侦查人员期望的配合。这种做法有时可以收到比刑讯更快捷的奇效,而且由于通常不需要物理性的动粗,也就不会留下伤痕,甚至可以得到被审讯者配合,隐瞒更容易加以掩饰,因此随着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有所加强,比刑讯更容易被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所乐于采纳,甚至审理案件的道德意识不足的人员对于这一非野蛮殴打方法取得的口供也少有接受上的心理障碍。

司法人质现象是一种“人性化”的司法现象,这里的“人性化”需要以引号括之,因为这是与司法所倡导的人性化反其道而行之的恶劣做法,是利用人性软肋来达到侦讯目的,其实质当然是反人性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阿基里斯之踵,而且往往不止一个。对于自己亲人命运和处境的牵挂和关心,往往是一个人的人性中最柔软的部分。许多人可以自己忍受皮肉之苦和精神折磨,却无法接受亲人遭受危险或者困窘,侦讯人员往往洞穿了被讯问者的这一软肋,以其亲人为“人质”相威胁,如对被审讯的人说“你要是不讲,我们就到你孩子的学校找你的儿子,对他进行调查,让他的老师、同学都知道他的爸爸是个罪犯”,或者“你要是不说,就在你妈妈过生日那天上门进行调查,你想想老太太会是什么心情”,甚至“你要是不合作,就把你亲属也抓进来”,诸如此类,往往能够换来被讯问者低头认罪。即使被讯问者是无辜的,一想到自己的亲人可能遭受羞辱甚至也被捉将进来,他们也常常选择与侦讯人员合作,因此司法人质现象与刑讯一样埋伏着使无辜者违心承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的很大风险。

事实上,当年苏联大清洗中的侦讯人员就深谙此道,他们的这类做法早就腥秽四溢,臭名昭著。苏联大清洗中的公开审判,被告人争先恐后认罪背后的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司法人质的做法。很多老布尔什维克甘愿为自己的理想而死去,但他们不能够从自己儿女的尸体上踏过去,于是向暴力让了步。可见,以人为质逼取口供十分奏效,只不过这种手段显然经不起正义标准的检验。

(2013年第1期《民主与法治》张建伟)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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