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2)

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2)

 二、国际社会

国际社会概念在英国学派理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该学派的重大贡献和“旗舰”思想。国际社会概念“概括了英国学派关于国际关系构成一套社会关系的中心观点”[9]5。这种聚焦于国际社会的研究可以置于更广泛的国际关系一般研究方法之中,它“通过考察意义和社会价值的国际结构而不是国际权力结构,来理解国家利益和国家行为”[10]2。该观点部分抓住了要害,但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Finnemore在“权力”结构与“意义和社会价值”结构之间做了明确区别,但同样重要的是,国际社会概念对Finnemore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它不是严格的二分法,而是试图将两者融合到单一的“社会权力”领域:社会价值因此成为权力的构成要素,而不是与之完全对立的要素。若是如此,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社会关系不是截然不同于权力的要素,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权力的要素。

对国际社会概念的明显特点,许多分析人士依然保持着一种要继续寻找国际社会概念的“神秘性”的意识[11]133。而且,就本文的用意来说,这一概念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虽然国际社会概念大致描绘了管理国际关系的社会框架,但关于其准确的理论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解答。笔者将简要概括国际社会的许多一般性主张,在弄清大量其他同源概念的过程中阐述国际社会的包容性作用。由此,国际社会概念可以提升到一个基本理论工具的地位,而不只是充当一个粗略地描绘社会的工具。这有助于超越其目前的理论地位,特别是有必要考虑聚焦于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化或者说“规范分析”。这符合国际社会未来研究议程的诉求,即“在规范秩序正在变化的维度中”[12]67寻求理解其“变化的驱动者和动力”[13]。

Bull对国际社会曾下过一个被广为引用的定义:“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从而形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相信在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一套共同规则的约束……并且它们分享共同制度下的利益。”[14]13但是,Bull只是对国际社会做了宽泛的界定,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揭示支撑它的特定理论概念。为此,首先需要建立国际社会与合法性之间的基本联系。笔者曾指出,我们需要更简约的国际社会理论,而合法性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关键[15]。在Wight和Bull之后,大多数关于国际社会的论述都是基于利益、价值、规则和制度或这些要素的组合[16]12[17]188[18]61。这种多样性使国际社会难以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概念:对国际社会的承认究竟需要多少那样的要素?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法,就是揭示国际社会分析家一直混淆了国际社会是由什么构成的和国际社会建立了什么这两个问题。事实上,他们花费了更多时间讨论后者,而不是前者。因此,英国学派理论家根据其独特的制度如均势、战争、外交、国际法和大国作用等来界定国际社会,就显得不足为奇了。有些学者甚至更狭隘地认为,仅有国际法就可以构成国际社会[19]20。然而,总的来说,学界从未完全搞清国际社会与任何一种特定制度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为此,我们主张将那些特定的价值和制度与更本质和更简约的国际社会概念区分开来。

我们这样做并不意味着这些制度不重要,而是认为只有首先使已经存在的社会承诺成为可能,这些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将国际社会界定为一套历史上变化的合法性原则,而不是特定的规范(如主权)或制度(如国际法)。这些原则不排斥国际法,但其范围通常更广。它们并不一定通过制度来表达,其最基本的形式是假定国际社会有条件地接受有约束力的相互义务,这种相互义务赋予特定合法性原则以意义。因此,在Bull的讨论中,他重申的潜台词是受到“约束”的意识[14]13。同样,Wight定义的国际社会概念是强加“一定的道德的和心理的甚至法律的……义务”的社会[20]7。事实上,这种义务观一直位于国际社会的核心[16]12[17]98-99[21]24-25。当然,这是有待证实的概念:什么地方有受到约束的意识,那里就存在国际社会。总之,承认这种社会约束是合法性实践存在的另一种方式,这是国际社会虽简约但最本质的概念。这个概念的重新定位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确定了合法性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并使合法性原则成为其必要的属性。这样做的意义现在可以在国际社会与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等相关概念的理论关系中得到必要的理解。

 三、权力、合法性和责任

在国际关系文献中,各种关于“非社会”权力概念的讨论十分常见。许多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关于权力的论述一般将权力的社会和思想要素排除在外。国际关系关于权力的思想基本上是通过物质性权力分配的语言来表达的,但这一直是其主要缺点[22]38。笔者已在其他地方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了鲜明对比,以进一步说明物质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区别:优势地位只是基于物质资源的基础之上,而霸权则明确地基于合法性之上。一些分析家倾向于对两种相互竞争的霸权理论(一种基于物质性权力,另一种基于规范)做出区分[23]154。而笔者认为,只有规范的阐述才能提供关于国际社会中霸权概念令人信服的解释,这要求我们对优势地位与霸权做出明确的区分。此外,还需要区分权力转移与霸权更迭的概念[24]。这些认识对于解释挑战国的崛起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普遍预期美国与中国之间“权力转移”的背景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话题是在高度关注优势地位的扩展时提出的,而权力转移只不过是“静止的”优势地位的生动说法[25-26]。然而,与一般的常识不同,霸权更迭不只是大国物质性均势的转移。

同样,我们经常遇到貌似非社会的责任概念,认为责任直接来自于拥有高度的物质能力,而不是行为体彼此社会关系的属性。但很难想象,任何责任感都是真正非社会的。如果没有对某人负责的担当,更不用说责任需求所赖以建立的原则以及责任概念所具有的实际内容了。然而,正是能力与责任之间这样明确的联系,被视为《联合国宪章》条款的核心。在起草该文件时存在广泛的共识,即要求“某些国家履行的义务与它们影响该组织决策的能力之间有一定关系”。简言之,“权力与责任应该紧密联系在一起”[27]199。因此,正是它们的实力和资源构成了其责任的来源。Waltz在建议那些能力最强大的国家承担特殊责任时对此清晰地给出了一个相关解释:如果它是单方面的宣称,那么这种责任的意义是什么呢[28]198?Waltz的解释是我们能发现的最接近非社会的责任概念,但他解释的责任的真正意义究竟指什么,还有待探讨。

当然,很难确定所有非社会的合法性概念之意义,这是前面强调需要在国际社会内确定合法性地位的原因。正如Franck所指出的,有些“共同体”观念对理解合法性思想是绝对必要的[29]26。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合法性在国际政治中是重要的,但他们没有设法在任何社会结构中确定其地位,Kagan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30]。另一个试图探讨合法性的例子是亨利·基辛格,他关于合法的国际秩序概念完全是在现实主义框架下进行探讨的。他认为,合法的国际秩序创立于1815年,但1919年后再也没有出现过。不过,准确地说,基辛格论述的并不是严格的非社会的合法性概念,因为他仅仅将该概念局限在一个非常有限的大国俱乐部。所谓合法秩序,就是每个大国都能接受的秩序。事实上,正是在此种认识的基础上,基辛格充当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与中国关系正常化的设计师,目的在于构建一种类似的“合法秩序”[31]。因此,那些怀疑合法性的重要性的更常见方法,不是认为存在这样一种非社会的合法性理解,而是贬低合法性的整体意义[32]。

与各种非社会的概念不同,这里提出的解释是把权力、合法性和责任三个概念整合进一个共同框架内的国际社会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相当大的理论优势。因此,权力与合法性显然不能被看作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很难想象,一方面认为权力是完全不同于合法性的东西,而另一方面又讲合法性是由社会权力构成的。一旦理解了这种联系,我们就会明白,权力不仅是一种物质现象。最后,我们必须考虑国际社会与“责任”之间的关系。责任分担是一种深刻的社会权力形式。因此,责任分配可以理解为一种独特的合法性实践,并在国际社会的框架内得到最好的解释[7]5。特殊责任的重大价值是既承认权力,又体现规范,但前提条件是取得社会授权。但责任怎样涉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互动呢?责任成为权力的重大制约因素,抑或责任是权力的派生物?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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