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社会、权力和规范
国际社会理论的重要观点是相信它能带来“社会化”。社会化是怎样涉及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的?社会化发生在许多不同的背景中,它可以作为前者和后者的证明。符合一定合法行为原则的社会化无疑可以作为规范的权力的证明,因为它促成了“一个行为体共同体对其主张的合适行为的共同期望”[10]22。此外,一些国家应用规范为其他国家进入国际社会设立标准,这就是权力的规范,这种标准是通过规范实施的。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说明这些规范内容。规范用来阻止其他国家进入的问题容易回答:这是对新加入成员的检验。而对于那些已经是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谁决定界定合法行为的规范呢?对于前者,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成员资格:一种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另一种是涉及国际社会中某个受约束的国家集团的成员,通常指大国集团。这两种成员的资格标准经常被混为一谈,我们必须加以明确区分。两者的差别就在于所采用的规范检验的性质。“责任”检验在后者的情况下特别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说责任可以理解为对成员资格的检验。然而,这样的界定方法容易滑入对权力规范的考察。
但是,规范如何反映权力转移、战争缺位,或者说战争不再是一种合适的变革形式?规范本质上是否仍以相同的方式追寻物质性权力,即便它不如热战后那么明显?在这方面,最重要的例子是冷战结束后的转型,它可以看作是在没有发生实际战争的情况下对和平安排的替代品[33]。因此,我们可以提出关于这一情形的类似问题。人们普遍承认,这一时期见证了一种“新文明标准”的应用。但该怎样理解这个问题呢?一旦冷战对立消除,就将形成可预见的规范一致性呢,还是它最好理解为物质权力高度集中的产物?因为那时占主导地位的西方规范的地缘政治竞争对手已经消失。从后一个视角来看,国际社会实质上是一个为一定目的服务的实体,其规范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当今的大国决定的[34]280。尽管该解释简洁明了,但它还是留下了很多问题,因为后冷战时代的规范创新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需要强调的是,规范的改变不只需要物质权力的积累。例如,我们可以从21世纪初美国作为规范创新者的案例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虽然美国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大国,但它显然还是扮演了主要的修正主义者的角色[35]。正如一位英国学派学者所尖锐指出的,“今天的主要威胁主要是美国及其盟国对国际社会制度的对抗”[36]75。
由此引发的合法性危机揭示了我们需要对物质权力带来的规范调整的作用进行更为详细的考察,“在决定国际社会的形态和不断变化的性质方面,全球权力分配确实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即使它可能或多或少有助于规范的发展,它也不可能决定其内容”[34]265。因此,那种“认为制度的变动,甚至制度内部和围绕制度的规范扩散过程,都只是强国强制实施的过程,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导”[22]74。21世纪头十年初期美国修正主义计划的失败,不能只通过美国权力的特殊性简单地解释;相反,它反映了关于任何强国或国家集团用某种方式劫持规范议程的能力这一更普遍的问题。在解释这一问题时,事实上还有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在起作用,至少大国不再是在一个封闭的国际社会内行动的,而是面临着在全球社会中发挥作用的规范力量。总的来说,大国参与了目前正在进行的规范创新的合法化。这一切是如何与中国的具体情况联系在一起的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行为体的能力是怎样影响其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中国案例有助于我们揭示一些关于规范与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吗?
五、中国和国际社会
对于解决这些理论问题,中国案例可以提供哪些进一步见解呢?特别是考虑到权力、合法性和责任的概念,中国案例说明了什么?显而易见,过去十年关于中国角色的讨论已经充斥着这样的语言,尤其是关于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此外,已经有大量相关的文献从国际社会框架来考察中国。因此,如果用国际社会框架来思考中国崛起的影响,已无任何新意。有价值的是我们所构想的国际社会的确切术语,因为研究国际社会可以澄清大量有关中国的问题,同时对中国的反思激发了我们思考国际社会中责任的不同方式。
中国作为一个合适的考察案例,有大量的原因。有些是历史的,与中国和国际社会存在不寻常的模糊关系有关,特别是通过中国成员资格的方式得到表达。从整体上看,它涉及国际社会的成员资格;从较狭窄的角度看,它涉及更具排他性的大国俱乐部的成员资格。首先,在国际社会的主导规范与那些最能反映中国具体国家特征和偏好的规范之间,似乎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同时,有人认为中国的物质崛起现在被认为对国际社会规范的长久稳定性提出了挑战。由于这些原因,任何假定在中国和国际社会之间的规范调整,都代表了一般理论问题的特别有趣的案例研究。Ikenberry一直认为,“中国和其他新兴大国并不想挑战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基本规则和原则”,但是“它们希望在该秩序内获得更多的权威和领导权”[1]。然而Ikenberry没有论述的是,它们希望赢得怎样的权威和领导权,而不是简单地以此为目标,但从长期来看这恰恰是为了重塑“规则和原则”。
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双重成员资格”问题需要从历史视角做简要回顾。首先是中国最初进入国际社会的问题。一般来说,这发生于治外法权结束之时即1942—1943年[37]163。根据这个解释,“中国直到1943年才得到国际社会的完全承认和成为国际大家庭的成员,因为这时中国通过与美国和英国签订条约,废除了治外法权”[2]773。然而,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入了“游离”阶段。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中美实现了关系“正常化”。第三个阶段是1990年后,此时中国的完全成员资格面临外来强加的新“国内”标准的考验。更重要的是,由于新的国际规范共识,或者由于冷战结束导致的地缘政治结果,这些新强加的考验已经成为可能。这个“世界新秩序”是由规范的权力塑造的,还是简单地在权力的规范的影响下人为建立起来的?对后者的理解隐含在这样的看法中,即“正在崛起的中国因此面临着来自西方主导的国际社会中‘原有’规范变化的巨大挑战”[2]780[7]39。然而,如果我们转而关注更传统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成员标准,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完全的正式成员的数量来衡量,中国无疑已经完全融入了国际社会”[8]46。
中国的大国俱乐部成员资格很大程度上是个独立问题。它最初出现在敦巴顿会议起草《联合国宪章》之时,“现在中国不仅被公认为国际社会的‘文明’成员,而且至少被象征性地赋予了这个社会中的大国头衔和地位”[6]15。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至少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一直游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总体来说具有模糊性:“中国是一个潜在大国,但它在联合国安理会席位这一象征大国地位的合法权利,甚至对其一般的外交承认,许多年来一直遭到拒绝”[16]177。
为什么关于中国成员资格的问题很重要呢?至少有两个原因。首先,这意味着国际社会与中国之间存在明显差别,即使在中国正式加入国际社会后,这种差别也没有完全消除。中国的这种模棱两可的地位———既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又作为大国俱乐部的成员———一直存在。其次,这种一直分离的原因在于国际社会认定的规范与中国优先考虑的规范间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这个问题并不是依靠成员标准能完全解决的。这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是否通过将中国视为一个国际社会成员所能概括?关于中国责任的问题仅是一个成员资格问题,还是有别的更深内涵?
至少,迄今为止的证据普遍支持如下结论,中国目前的崛起是在现有秩序中发生的,而不是对现有秩序的明确挑战。这里有三个原因。第一,由于中国最近一直被视为“局外人”,在遵守规则方面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作为一个规范创新者的潜力。“中国正在崛起,国际规范也正在变化。崛起的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规范变化是密切相关的。”[4]243在这一点上,没有国家在遵守规则方面会面临比中国更大的外部压力,这种社会化的经验教训已深深植根于中国的政治心理之中。第二,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是不向海外推广其价值体系。正如基辛格所指出的:“中国并不向外输出其思想,而是让他国自己去寻找。”[3]46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妨碍了它对国际规范秩序的有效重构吗?第三,在任何情况下,中国的优先目标都是国内因素压倒一切。那么,问题不完全是关于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而是关于国际社会需要认识这个基本事实,从而帮助中国实现其国内目标。即便如此,除了支持主权和不干涉这些基本规则以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优先考虑外,这样的背景阻碍了中国提出真正的国际规范。
因此,这种历史背景揭示了中国面临的重要悖论。表面上看,为了成为一个受尊重的规范制定者,中国必须首先完全地融入国际社会,成为一个合适的规范接受者。而中国为了能够影响国际社会的规范,必须首先解决其成员资格的模糊性。对中国而言,现在问题主要涉及其在大国俱乐部中的地位。关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或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辩论,已经表明了这点。这成为对中国成员资格的不断考验。这种“责任”的内容被看作是既定的,它要求中国承诺履行这种义务。另一方面,相关的问题是:需要中国扮演更负责任的角色是否可以信以为真?或者这只被视为制约中国的工具,通过实施单方面的检验,预期中国不可能满足,从而限制其影响?概言之,关于中国地位的辩论应被理解为对规范的权力的表达,还是被看作是影响中国社会分配的权力规范运用的方式?对于后一点,有学者已经指出,“关于责任的讨论只是关于承认的讨论的另一个版本”[38]10,对大国俱乐部成员来说,这样的责任可以作为承认的标志。
但“责任”这个术语还有另一层意思,它不是角色的扮演,而是“谨慎和自我克制”的内在特质。因此,这种内在特质“不是承担必要的责任,而是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38]10。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具体的特质是必要的和可取的?当提出这个问题时,我们可以看到,这实际上是关于责任的核心问题。它更少地涉及一些外生标准强加的检验,而更多地涉及理解责任作为一个完全内生的社会规范而可进行不同解读的政治过程。关于中国责任争论的中心可看作是一个问题,它更少地涉及其扮演的角色(在一个现有的规范预期框架内),而更多地涉及它展现的特质(在一个修订了的规范框架内),这个特质适合于特定的角色,并说服国际社会其他成员采纳修改了的规范。在第一种情况中,履行某些角色的职能是合格成员的证据。在第二种情况中,承担责任的内在特质证明了有能力扮演新的角色。这里,我们碰到了重要的区别:责任是成员资格的原因,还是承担一定社会角色的原因?我们如何理解处于这两个选项之间的责任对规范接受与规范制定之间的平衡所强加的重要影响。前者是通过规范接受表达的,后者是通过规范制定的能力表达的。然而,两者都没有全面论证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国际社会实际上呈现的是比这两个结果所揭示的更加多样化的规范图景。
矛盾的是,中国越成功地通过目前所设想的“责任”的检验,从而减轻对其矛盾的成员身份的关切,规范转型的空间似乎就越小。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存在着悬而未决的紧张,因为目前设定的规范社会化可能会损害中国的社会权力,从而削弱它未来作为一个规范制定者的作用。同样,在中国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方面,“承认游戏规则”使中国扮演被公认的完全合法成员的角色,“受挫的大国”最终选择“重塑国际社会的社会结构”,这证明了现行规范存在的张力[39]46,60。如果是这样的话,从中国的视角来看,如何打破这样的循环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更深入地思考国际社会及规范在其中的地位。而且,它还需要缓解规范的权力与权力的规范之间的两极对立,因为实际情况更复杂,而不是简单的两者必居其一。Finnemore和Sikkink在规范变迁的研究中曾含蓄地承认,冷战结束与一些规范的缺失有关。在他们看来,“观念和规范与战败者是密切相关的……应处于不被信任的特定风险中”,因此可以推测,出于相同的原因,冷战的结束可能见证了“战争”中战胜国联盟偏好原则的“大量规范增长”[40]909。虽然这种规范变迁被看作是观念缺失,但它与地缘政治剧变所揭示的物质权力转移是密切相关的。因此,难以确定的是,是苏联权力的丧失促成了其观念缺失,还是其观念缺失导致了其权力的丧失。
这正是目前出现在中美关系背景中的难题,它涉及中国影响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能力。中国的物质权力将促进其未来观念的成功,还是观念创新的成功将有助于其社会权力的提高,从而代表其崛起的更有效维度?总的来看,分析人士乐于承认两种因素的存在[41]33-34。“‘中国崛起’既意味着中国在世界舞台上相对权力地位的大幅度提高,又意味着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它为大国俱乐部的一员,分享维持和重塑国际秩序的责任。”[4]236这就是说,学者们在探讨这些互动关系时已经更谨慎,甚至承认对该问题的构想可能是基于错误的二分法。有人认为,“西方一直是国际社会中新规范的倡导者,国际规范的变迁反映了权力这一方与规范、规则和制度这一方之间的联系”[4]239。而另一些人更大胆地指出,“未来的几十年,对国际规范演变的关键影响将来自于美中之间权力分配的变化”。美中之间的世界领导权竞争是“零和游戏”,其结果将意味着“获胜者将决定性地影响国际规范的变迁”[42]259-261。
需要指出的是,那种认为国际规范随着权力分配的转移而变化的观点存在矛盾之处。因为如果后者在某种程度上包括社会权力的维度,那么国际规范已经是权力的基本组成部分,它们就不能截然分开。因此,那种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在逻辑上是有严重缺陷的。这种解释只适用于规范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因素,其影响完全依赖于支撑它的有效物质权力:规范的重要性仅仅是因为它体现了物质演进的历史。这种论点使合法性或责任这些概念显得没有任何意义,它从根本上排除了国际社会的可能性。事实上,本文所涉及的学者都利用了国际社会的框架,即便他们在英国学派框架内采用概念时采取了保留态度,但他们的研究似乎失去了理论发展的方向。为此,理论上解决的唯一出路必须是重新思考国际社会的概念。这需要我们采取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
在批评英国学派使用过度“分类”时,秦亚青又创造了另一种过度敏感的二分法:作为“客体”的国际社会与作为“进程”的国际社会。很难想象,有人真的会赞同“客体”的国际社会的提法。但是,秦亚青的第二种模式更接近于英国学派的主流范式。根据这种模式,国际社会实际上可理解为“复杂的主体间关系的动态进程”[43]142。秦亚青敏锐地指出,学界存在着虚假的两极对立:一方为中国,另一方为静态的国际社会。事实上,国际社会与它的成员之间存在不断的相互重构。这意味着设想“一个静态的行为体追逐变化的制度”是误导性的,因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行为体的“身份”都是不断变化的,进而引起国际社会规范结构的变动[43]142,152。因此,重要的不是国际社会可以吸收“社会化前”中国的价值,而是根据已经进一步“社会化”的中国的要求在国际社会进一步反复灌输和再生产哪些价值。
国际社会的动态发展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体现完全的“一致性”,在动态发展中有太多事情常常具有貌似合理的结果。因此,不仅任何强大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没有能力将整套规范偏好强加给国际社会,而且在更深层次的方式上,国际社会也不可能始终证明这类规范的一致性和同质性的需要程度。国际社会始终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规范场所。在这样一个场所里,强大的行为体必须获得不同程度的尊重和合法性,而不能随心所欲。这种难驾驭的矛盾突出了国际社会的多元性和需要更认真努力地从事合法性实践的特点,这是为什么合法性如此重要和没有理由拒绝它的原因。因此,国际社会并不赞同其活动的规范基础的同质性或不变的观点,相反,这些是深刻的和不断论争的主题。然而,国际社会偶尔会对合法的规范达成充分的共识,这些可能是不稳定的平衡点,它表达了在特定的物质力量分配范围内规范效力和它们喜爱的规范之间的暂时契合。这里的核心难题是要理解国际社会作为表达它大多数成员基本共识的角色与它充当响应支配者的角色之间的紧张。这促成了一个与秦亚青在进程解释中描述的国际社会有许多共同之处的国际社会概念。
这种国际社会解释在理论上本身是重要的,它特别具有启示作用。因为它表明在规范结构内寻找对中国的解释并不是独特或例外的事件,而是需要理解为国际社会行为的常规特征。不同成员之间不断适应和竞争,影响了国际社会规范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中国寻求加入和修改的过程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连续不断过程中再造的。追踪责任规范的过程是可能的。作为权力规范的一部分,责任规范将采取试图阻碍中国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影响的方式;而作为规范权力的一部分,它又将促使中国着手创立规范的新内容,以使这种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共鸣。在责任性质上产生的混乱源自于在过程展开的同时又呼吁一种责任概念,似乎在国际社会之外有一种永恒的责任存在。现在面临的挑战是,用一种社会说服力的方式把责任引入国际社会内部,而责任又位于各方追求的不同合法化战略的灵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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