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注意到,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形,其中包括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该案就属于上述情形。
“诈飞机”背后的社会心理待剖析
看待飞机“诈弹”现象,更要将视线前移,去认真剖析每一个案中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以寻找造成犯罪多发的普遍性因素。
近日,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接到爆炸物威胁电话,共有4个航班受到影响,造成飞机迫降和航班延误。目前1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这早已不是第一次出现飞机“诈弹”的新闻了。虽然在法律上,此类行为会受到刑法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追究,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在国家刑法明确定罪立刑的规制下,为什么在司法机关专门出台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通知背景下,为什么在最高法刚刚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情况下,依然有人甘愿铤而走险、顶风作案?这样的行为是在挑战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还是传递出什么不一样的社会心理?
从常理判断,行为人谎称飞机上有炸弹,不会不知道这种虚假信息会带来多大的恐慌,因为飞机绝非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出现险情乘客生还率极低。恐慌不仅影响具体航班上乘客的权益,也会向社会传递出航空安全脆弱性的负面效应,因而具备了恐怖的特征。这是现代国家普遍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理由,但也可能就是嫌疑人选择飞机“诈弹”的行为动机——扩大恐怖的受害面积,引起社会的关注。由此,我们挖掘此类犯罪背后的原因是必要的。
或许在不同的个案中,嫌疑人作案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出于刺激和玩笑,有的出于个人诉求得不到关注,也有的出于报复社会的极端心理。但不管怎样,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可以被视为社会问题的一种别样反映。有学者就将犯罪比作细菌,把社会比作培养基。特别是在转型期,利益分化、冲突加剧、人心浮躁等,当社会成员的尊严、安全、成功的机会逐渐削弱或丧失时,社会应有的整合功能也随之式微,犯罪就容易成为少数人针对社会的示威、反抗。
与其他犯罪不同,编造飞机炸弹并不是直接针对怨恨对象,而是泛指那些无辜的人,这种完全“损人不利己”的犯罪所透露出的心理,或许折射出我们社会心理机制对一些人的意志失去了控制力。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犯罪中的个人原因,但也应重视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否则司法的事后治理往往会“按下葫芦浮起瓢”。因此,看待飞机“诈弹”现象,不能只是把眼光紧紧盯住司法如何依法从严惩治上,更要将视线前移,去认真剖析每一个案中的犯罪动机与原因,以寻找造成犯罪多发的普遍性因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系统解决好犯罪预防这一课题。
机场频遭“诈弹”袭击,谨防恐怖“狼来了”
机场或飞机遭遇“诈弹”袭击,有各种原因,造谣者的动机与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人是诚心恶作剧,制造恐慌;还有的人是一时嘴上没把门的,瞎说八道;更有男生为挽留离去的女友,不惜让航班与机场停滞;当然,也不排除居心叵测者搞“狼来了”,试图迷惑麻痹安保,这回是“诈弹”,下回没准来真的。
无论是哪种情况,机场、航空公司、警方都必须进入紧急状态,启动事先演练的应急程序,最大限度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哪怕被“诈弹”戏弄,也绝不可对类似威胁掉以轻心。否则,狼真的来了,没有后悔药买。
对于航班“诈弹”的制造者,一旦查实严惩必不可少,这一方面是为了以儆效尤,另一方面也是让居心叵测者罪有应得。但人们也要明白,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天真地认为,一加强安保,一警戒预防,就可以完全杜绝威胁与危险的发生。理性的态度是,透过不懈地努力,尽量减少问题的发生,降低伤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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