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问责遏制村干部庸懒散奢贪(3)

用问责遏制村干部庸懒散奢贪(3)

——村官小错不断 万宁这样来管

建 议

“停止”村委会成员职务需依法定程序进行,不违法的“两委”党员也可引入“停职检查”办法

武汉大学法学院伍华军博士指出,万宁问责办法的出台,明确了问责对象的主体与范围,细化了问责对象应被问责的事项和行为,为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监督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方法。

专家也提醒,任何管理规范和政策的出台,都必须以现有的法律制度为依据,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两委”,尤其是村委会干部庸懒散奢贪行为,是否只能等到换届选举才能解决,甚至通过换届选举都不能解决。从万宁的实践看,只要解决好两个问题,对农村“两委”干部建立问责制度,是有可能的。

一是在具体的管理上,要充分发挥“四议两公开”的作用。要“停止”村委会成员职务,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以及出现法定事由后职务自行终止或其自行辞职。二是在法律问责乏力的情况下,对村“两委”党员的管理引入“停职检查”的方法,有利于问责决定机关深入调查与进一步处理。

责任编辑:刘萌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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