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和推进反腐败均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议题。三中全会所要议决的改革是整体的全方位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社会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无论是哪一种改革,都与反腐败密切相关,都是反腐败的必须举措,而且是从源头上反腐、治本的必须举措。
就经济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制度赋予政府干预市场以广泛的权力,政府通过大量的审批、许可、征收、收费、处罚、强制等控制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这不仅窒息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而且给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了广泛的寻租、腐败的机会。因此,不下大力气改革旧的经济体制、机制、制度,不仅我国的经济不可能持续稳定发展,而且政府官员的腐败势头不可能得到根本扼制。
就社会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社会体制、机制、制度限制了社会组织、团体和各种NGO、NPO的生长、发育、发展,使政府包揽大量本应通过社会自律解决的事务、事项。这不仅窒息了社会发展的活力,而且使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失去了强大的社会监督,为其腐败提供了便利。因此,要从根本上推进反腐败,必须改革旧的社会体制、机制、制度,下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团体和NGO、NPO,以为政府“瘦身”,转变职能和向社会转移公权力提供条件,同时为国家必要的公权力行使和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就政治体制、机制、制度而言,旧的政治体制、机制、制度导致权力过于集中,法治不彰,人治盛行,“一把手”说了算,权力没有制度的约束,即使有制度,制度的笼子也关不住过分膨胀的权力,一些官员甚至明目张胆地进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买官卖官。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治,编制强有力的能真正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使各级党委和党的一把手能真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权力。
反腐必须综合治理,但也要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包括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教育反腐、惩治反腐。重点突破的方向应该是制度,是法治,即通过改革,改进和完善制度,推进法治。
所谓“制度反腐”,即是指通过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消除产生腐败的根源,营造保障廉政的环境,以达成腐败现象逐步减少,最终消除腐败的目标。所谓“法治反腐”,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防止其滥用的运作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
“制度反腐”与“法治反腐”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但二者的内容和形式有一定的交叉:“制度反腐”的制度很多是由法律确立的;“法治反腐”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则大多是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或在相应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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