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房产税“立法”与“改革”寻求最大公约数(2)

解读:房产税“立法”与“改革”寻求最大公约数(2)

推行房产税不再靠行政主导

对于房产税的讨论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老话题。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亚太城市发展研究会秘书长卞洪登说,立法是对这些热烈讨论的回应,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房产税不经过人大立法通过,总依靠行政性法规是不恰当的。”

《决定》不仅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特别提及房地产税,而且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刘剑文指出,目前推进房产税的最大阻力是社会没有形成关于房产税正当性、合法性的共识,这恰恰体现了房产税立法的意义。当前居民房产保有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利益固化的问题。“由少数人来制定影响多数人利益的政策,已经行不通了。推行房产税不能再靠行政主导,而要靠立法主导,用一部反映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来体现社会在房产税问题上的‘最大公约数’,化解矛盾、消解纠纷”。刘剑文补充道,“房产税这个税种力图实现‘结果公平’,但征收过程也必须符合‘程序公平’才行。”

房产税立法需要涵盖税基、税率、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等要素。按现行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在刘剑文看来,若要达到房产税征收效果,即成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等,居民保有的非营业用房屋是必须纳入征税范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对居民的所有房产征税。“为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房产税立法应明确规定,一定人均面积以上的部分才须缴税。”

还有一部分专家认为,房产税的立法和开征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房产税抑制房价的幻想已经破灭,它又走向了另一个质的变化——成为引发众怒的‘民怨税’。”卞洪登说,“房产税增加了87%有房家庭的负担,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

“若征收房产税,北京四环以内随便一套房子可能就价值六七百万元,如果征收1%的税,一年就是六七万元,很多退休的老人一年的收入可能都没有六七万元,这个压力转嫁到年轻人身上,他们一边要还贷款,一边要交几万元的税,目前中国的平均收入水平根本就不能支撑房产税。”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卞洪登认为,现在开征房产税时机并不成熟。“中国从改革开放时期接近20%的城镇化率到现在超过50%的城镇化率,用了30年的时间,平均下来1年增长1%,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80%的城镇化率,考虑到GDP增速减缓,乐观估计也要30年的时间。”

在卞洪登看来,城镇化的过程就是房地产发展的过程,“现在有相当一部分人有改善性住房的需求,上海试点的人均60平方米的规定太小了。”

在一些专家看来,除了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影响房产税“落地生根”。

“房产税的问题在中国十分复杂。”董藩列举了几点障碍:“第一,需要土地私有化,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理上才能理顺。因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房屋落在地上,房地不分家,土地属于国家的,将来怎么处理,现在还不清楚。如果真像《土地法》过去规定的那样,到期之后房屋收归国有的话,连房子都没有,凭什么去征带有私有意义、彻底产权意义上的财产税呢?从根本上讲,我们没有这个财产,所以不能去征属于财产税的房产税。”

“第二,产权产地管理要理顺。这要与反腐败斗争结合在一起,每家每户有多少套房子都要公开,才能去征税。要把所有房子纳到整个体系中是非常困难的,房产局管的房子很多没有登记;即使全都登记了,房产局管理的也不是所有房子,军产房、央产房、小产权房、城中村、农村房子、自建自管的房子都没在房产局管辖范围内。”董藩说。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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