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

【案例】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

——背景

房产税 从试点到立法

●2011年1月,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2011年1月,重庆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将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产税改革。

●2012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正在研究房产税试点,2013年将继续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编制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

●2013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预计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出台后,全面征房产税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8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时表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解读

亮点1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税制”

中低收入者有望少交个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屡屡调整,但基本都是调整起征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施正文表示,个税综合税制后,有望实现“富人阶层多交,中低收入阶层少交”。他认为,个税综合税制不存在技术难题,只要实现金融和税务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就可以掌握基础信息。与之同时,针对一些富人阶层现金交易量大的问题,可以出台配套政策,对现金使用进行适当的限制。

刘剑文认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上,要重新确定是个人还是家庭;税率设定要让高收入群体成为纳税主体。在基础工作方面,要进行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档案的建设。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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