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3)

【案例】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3)

亮点2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现状

间接税比重过大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三大间接税分别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这三类占比达68%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25%。从比例关系上来讲,我国是比较明显的间接税制度。与发达国家直接税占比达七成的税制结构相比,区别很大。

施正文认为,间接税比重过大是我国税制结构中最重大的缺陷。直接税过低,会导致税制功能不能发挥,会造成税收收入调节的作用很小,甚至逆向调节。间接税主要向企业征收,过重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小微企业发展不利,也会影响到居民收入;与此同时,间接税反映在商品价格上,过重会造成物价偏高,这无论对居民收入还是对政府的宏观调控,都是负面效应。

前瞻

“抽肥补瘦”作用更大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我国间接税为主的结构不会变,不会取消间接税。但他同时指出,“我国直接税比重低是事实,未来改革会增加直接税比重”。

施正文说,此次是中央在文件中,首次提出要提高直接税比重。从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看,直接税因为要求纳税人与负税人相一致,不允许税负转嫁,其“抽肥补瘦”的作用会比间接税更突出。

具体怎么做?施正文认为,要逐步减少占绝对优势的间接税的比重,为直接税的扩增预留空间。如在增值税改革中,除了要适当简化税率,更重要的是降低税率。

亮点3 “税收优惠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有助税收优惠政策透明

施正文表示,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太滥太乱。各种优惠政策分布在各个税种的条例中。

而此次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施正文表示,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要求税收优惠统一由专门的法规来规定,这就意味着将来要制定税收优惠法或者税收优惠条例。今后给哪类主体、行业优惠,必须在这个法律法规中确定,这有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规范、合理和透明。

房地产税立法也是全局性改革

《决定》中,对房地产税立法用了“加快”字眼,对改革用了“适时推进”的提法,表明改革是一个长期工程。

15日公布的《决定》,共提出了16项60条重大改革举措,中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在即。其中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这两句话,透露出房地产税收体系和调控思维都将有新的调整。

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非常冗杂,开发、流通环节的费税负担很重,且有重复之嫌,导致房地产市场以价格调控为主的思路难以见效,对刚性需求的强力压制,反而造成了“影子银行”大行其道,楼市“越调越涨”的反效应。可以说,价格调控的思路已然难以为继。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呈现出来的新意在于,一方面,凸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这也是《决定》中特别强调的原则立场。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所说的“房地产税”,并非单指已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而应是涵盖了房地产市场的所有税收环节。这也就意味着,包括目前已在征收的各项税种,都应该接受法定程序检验。当然,从政策导向和国际惯例来看,今后强化持有环节的税收力度是应有之义。因为,相对于在开发和流通环节征收重税,在持有环节征税更能体现直接调节分配的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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