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了对地方事权财权统一的考量。房地产价格之所以屡调不跌,除了税费环节的刺激之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离不开房地产市场对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对于楼市调控的立场与中央不能完全保持一致。即使约谈、问责等,也不能改变这一点。显然,在财税政策上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其可持续培养的稳定税种,才有可能使地方对于调控的态度更加积极。房产税试点的初衷就是如此。《决定》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这实际上表明,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将成为今后楼市的调控方向。
房地产领域的改革,牵扯的利益面广,操作起来复杂,因此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决定》中,对房地产税立法用了“加快”字眼,对改革用了“适时推进”的提法,也表明改革是一个长期工程。
征收房地产税的重要前提是,必须建立起统一联网的房产信息体系,否则,征收就很可能有失公平。此前,也曾打算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但是没有在预期时间内完成。可以想象,建立房产信息系统也必须破除权力的藩篱。此外,让房地产税真正成为有利财富调节和楼市调控的工具,还需要建立起全社会的个人或组织的信用系统,否则无法体现税收的严肃性。
就当下而言,必须警惕,旧的沉重税费负担没有削减,新的税收立法同时启动。因为,对房地产企业的新增税收负担,最终会转嫁到购房者头上。避免房地产市场的巨大动荡,就必须着手研究减免各个环节的收费项目。一来可以平衡房地产开发成本,二来为今后用法定税收取代各项收费打下基础。权衡利弊,适度推进,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就有望尽快建立起来。
【启示与思考】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决定》中的表述为“房地产税”。对此,“十二五”规划中也明确,“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二者“房地产税”的表述相一致。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不同。房地产税是一个体系,是指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一系列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而房产税则是一个针对房屋保有环节的一个税种,属财产税。不难看出的是,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房地产税制已被作为一项综合改革整体统筹加以考虑。
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制来看,总体税负较重,尤其是开发环节,收费也较多,存在重复征税,所以房产税改革应该是建立在厘清整个房地产税制的基础上,它包括一些税种的合并,有增税也有减税,而不是凭空增加一种税。
房产税是房地产税中一个与普通百姓紧密相关的税种。具体到房产税,这是一个直接税,通过加快立法可以推进改革的进程,立法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可以增强改革认同,减少改革阻力,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同时,税收的原则是税负公平,通过完善立法可最大限度集中民情、民意、民智,通过立法不仅可以让房产税的改革设计更加科学和公平,而且可以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行,巩固改革的成果。
房地产税改革,尤其是房产税改革已不仅是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而且是一项公共政策,需要政府和百姓的良性互动,应该有一个通道将利益各方的合理诉求送入决策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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