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纪通报“某”字频现,利焉弊焉?(3)

【案例】违纪通报“某”字频现,利焉弊焉?(3)

岂能让“某”字成为违纪官员的遮羞布?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的不断推进、落实,各地纷纷查处群众深恶痛绝的违纪案件,曝光了一批违纪干部,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如同黑龙江547起顶风违纪案例中,往往却是扭扭捏捏遮遮掩掩的用“某”字隐去违纪者姓名,如此揭而不透的处理方式,太过于避重就轻。

虽然,隐去违纪官员的名字的做法或许是基于隐私,保护的初衷,但是,既然违纪官员已经敢于挑战党纪国法的底线,不惜以身试法,在这种违纪违法的前提下,以一种所谓的隐私保护让公众对于到底是谁违规、是谁违法一无所知,这种处理方式的存在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责制度前同样应当人人平等,如果一味的将情面、靠遮掩,这样的问责通报的警示教育作用能够到底该怎样发挥?那么查处顶风违纪后通报的意义又有几何?

与此同时,四川省纪委在11月9日对4起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中,通报时全部有名有姓,对于违纪违规事实经过、相关人员一目了然。在笔者看来,这种铁面无私的将相关信息完全公开的方式,可以让民众进一步了解到底是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顶风“作案”,进而强化民主监督,让被问责的官员在监督下积极认真地悔改、从而改正进步。

毫无疑问,批评与自我批评,就应当做到光明磊落,不能遮遮掩掩。以一种相当于“内部”公开的方式,只是让查处人知晓相关违规细则,这种方式实在是与不通报一般。既然通报,通报的二字就已经说明是要让广大公众完全知晓,明白。用“某”字遮羞,遮住的是民主监督的渠道。

总而言之,岂能让一个“某”字成为违纪官员的遮羞布?对于违纪违规官员,应当将其行为详尽公布,用社会、公众的监督变成积极整改的外在压力,让羞愧与悔恨变化成为改进的内在动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杜绝官员顶风违纪行为的存在。

“某”字通报缺少的是一份勇气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一个人犯了错误没什么,只要敢于直视而改之,这算不上什么坏事。然而,近期的一些违纪通报总是“羞羞答答”,只见事不见人,让人感觉缺少那么一份诚意。

诚如网民“方圆”说,“敢于揭疮疤是好事,但揭而不透或避重就轻,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大打折扣。还有网民认为,批评与自我批评,就要光明磊落,不能遮遮掩掩”。表里来看,通报“某”字频出,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让他们遭受骚扰,但这样做实质上达到了对违纪官员保护的作用。不管有关部门是否真有此初衷,毕竟最终达到了保护的效果。

敢于通报却不敢开诚布公,说白了这种“点到为止”式的通报是缺少勇气的表现。很明显,下发通报部门之所以未把铁面无私进行到底是怕得罪人。毕竟,谁能知道违纪只能有多大的能量,搞不好殃及池鱼怎么办?所以,就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最终只好劳烦“某”字出马。

在笔者看来,“某”字通报对当事人来说未必是好事,“遮遮掩掩”的批评只会让违规之人产生侥幸心理,而不利于其正视自身问题所在。同样,这样做也会误导其他人——原来违纪可以用“某”啊。如此,就会减少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的震慑力,进而影响改“四风”的效果。

对于此事,有75%的网民认为通报中应该公布违纪者单位、姓名等具体信息,足见民意所在。再者说,“某”来代替当事人,一般出现在涉及未成年人和涉密人员的对外通报,而作为既不涉密又不是未成年人的公职人员,民众有权知道这些违纪干部的信息。对涉及“四风”问题的典型案件,四川省敢于公布姓名、违纪事实、违纪者等详情的做法就可圈可点。

所以,只要下发违法违纪通报就必须敢于亮底,一五一十地公开违纪细节。如此,才能形成人人敢监督、人人会监督的良好监督氛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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