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违纪通报“某”字频现,利焉弊焉?(4)

【案例】违纪通报“某”字频现,利焉弊焉?(4)

【启示与思考】

干部违纪违法,本应重拳处理,方能敲山震虎。通报违纪案例的初衷也是将违纪违规的行为大白于群众,将涉事部门、涉事干部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让其在社会公众的口诛笔伐之下,变压力为动力,以便更好、更彻底地整改、提高。将违纪干部名字隐去的通报,虽也有自暴其短、坦陈于民的意图,却明显缺少直面批评、刮骨疗伤的勇气,起不到“杀菌消毒”的作用,客观上是对违纪干部、违纪行为的保护,不利于形成舆论监督氛围。

不愿意公开违纪者的真名实姓,反映出查处案件的部门似乎在为“贵人”隐、为“要人”隐,显示其犹犹豫豫、遮遮掩掩,羞羞答答的办案方式。不通报,上面交代不了,下面群众不答应。通报,似乎又底气不足,不能理直气壮。所以,用“某某”来替代,显示出这些部门处事的“委婉”、“圆通”和留有余地。

同时,“某”字用的多了,通报的真实性令人怀疑,谁知道这些案件是真是假?是不是为了应付上下而编出来的,笔者认为很难说。这样一来,群众对办案部门的信任就少了,感觉此次作风建设是糊弄群众“走过场”,会损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群众检举和监督也会因害怕遭到报复和“秋后算账”而减少,最后,这场运动也会以“虎头蛇尾”而告终,腐败作风和行为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社会风气将会越加败坏。

组织纪检部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须在选拔、管理、监督、处罚等方面环环紧扣、步步发力,违纪通报是其中一环,如果过于看重“面子”,拿不出足够的勇气来处理,监督短板势必会影响整个干部工作,公众绝不希望看到另一个“木桶效应”的例子。

只有不使用“某”的那一天,才能真正显示我们党和政府整顿作风的勇气和决心。同时,也才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一种尊重。通报中不使用“某”,光靠网民质疑、讥讽,靠媒体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更要靠反腐败制度的完善,将对“违纪者的披露必须用真实姓名”写入反腐败的政策和法律中,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问责。如此,才能真正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违纪官员,才能让被问责官员和部门在公众的监督下积极认真地改正进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才是真正对党和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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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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