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制度环境 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作为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一项重要指标,主要是通过交易、出租财产权或进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专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出让纯收益等。
目前,我国居民动产收入主要来源是储蓄、债券、保险和理财产品,以及股票、期货、黄金、外汇市场收益,不动产收入比例尚小。
《决定》要求“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落实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这些具体举措,对理顺和规范股市等投资行为、提高租赁服务质量水平,拓宽居民租金、利息、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都将注入新的活力。
贯彻《决定》的上述要求,应继续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相应地,继续扩展居民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主要包括:
一是发展和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包括分红制度),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保护存款人权益;
三是创新金融体系,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探索网络交易模式,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让居民选择多样化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
四是参与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与分红,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企业员工持股;
五是发展其他实业投资及租赁服务业,规范房屋租赁、收藏品投资、房地产等市场,依法保障居民不动产权及其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权利,形成可交易流动资产。为此,要更加重视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维持良性运行市场秩序,保护居民合法增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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