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决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强化责任追究有什么样的作用?
李雪勤:早在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它在增强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各级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个“两种责任”的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实施责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时,要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评议,以此督促领导干部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铁面执纪,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还要适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统一。如果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者发生系统性、普遍性、区域性的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都将被倒查,被追究责任。
提问: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李雪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要紧紧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防控廉政风险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二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的试点,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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