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 要]: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治理念,遵循司法规律。应当完善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机制,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理顺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理顺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要改革司法机关人事、财政过度受制于同级党政组织的制度。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存在缺陷,应采取措施加以弥补。规范大要案的办理,保证“打黑”活动依法定程序进行。遏制司法行政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审委会、院庭长与合议庭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司法绩效考评制度应当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改革。应继续推动司法官职业化,提高司法官待遇。对司法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遴选应当更加规范。

[关键词]:司法;司法体制;改革

从 2008年开始,我国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启动了一轮司法体制与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并在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等成果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目前,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酝酿,即将启动。而且,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将启动,这也将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契机。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如何遵循司法规律,积极而稳妥地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对深化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是由司法的特性所决定的体现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建设客观要求的法则。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意义,就在于有效发挥司法的功能,以保障实现社会公正、践行国家法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因而,遵循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司法规律具有相互联系性和整体性,又具体体现在司法活动与司法建设的各个方面。立足于法治中国的语境,并参考世界法治国家的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司法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司法规律。

第一,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制权威。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就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都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和程序运行; 制定良法,尊崇法律,严格施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正如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所说的: 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司法“顾名思义就是实施法律,严格和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司法的直接目的。在西方一些普通法系国家如美国,法院不仅可以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而且在一定情况下有权修改国会所制定的法律。与之不同的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而不允许修改法律。当然,司法官对法律的适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绝不能在形式上和精神上违背法律。司法官办理案件应当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由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律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产生的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而社会效果侧重于司法行为所获得的民众和媒体等的社会评价,因此两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矛盾。在两者发生矛盾时,不能以违背法律为代价去追求社会效果。也不宜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外增提政治效果的口号。因为,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推进法治是国家和民众根本利益之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讲政治。质言之,尊重和维护法制的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是司法的神圣使命; 应当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创造保障条件,必须坚定地执行《宪法》第 5条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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