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6)

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6)

四、规范大要案办案程序

大案是指案件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要案通常是指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是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同时大案、要案的办理质量,直接反映国家法治的水平,最能影响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近年来,由于各级重视、民众关注,政法单位及相关部门能够集中资源办理职务犯罪及普通刑事犯罪的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大要案因其重要性,常常采取特事特办方式,法律准绳执行不严格、办案活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经常发生。社会上流传的&大案讲政治,小案讲法律’的说法,反映了大要案件依法办案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推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其中一个重点问题应当是注重在大要案件办理上完善办案程序制度,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

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当加强规范。大要案件办理,以组织专案组的形式实施,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文革中较为普遍和极端,专案组具有侦查、起诉、审判的综合功能,取代了多元主体的职能区分及程序制约,产生严重的负面效用,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文革后,专案组办案模式因其违反法制,导致冤假错案而曾受到批判,但不同形式的专案组办案并未废止,而且近年来似有扩大趋势,不过通常情况下,与文革模式已经有了一定区别。我们认为,如以成立专案组的方式体现对重要案件的专人专办和高度重视,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专案组的组成和办案方式应当符合法治要求,不能以便宜行事的行政程序代替严格的司法程序。首先,根据刑事诉讼的职权原则,负责侦查案件的专案组只能由侦查人员及侦查技术人员、侦查辅助人员组成,不应当将负责侦查监督和公诉的检察官作为侦查专案组成员,否则就会形成角色混同,丧失检察官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公诉审查的功能。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 试行) 第 567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据此规定,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不仅可以参加讨论,而且可以直接参加侦查。虽然侦、检在控诉方面有其一致性,但该规定使侦查监督者与侦查者的角色有所混同。专案组更不应当将审判人员纳入,否则,侦、审合一,法官中立完全丧失,诉讼程序就形同虚设。其次,专案组办案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如强制侦查的展开,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进行,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别程序以外,不应当以特事特办为由违法操作。因此建议此次司法改革,可将专案组办案的规范化作为一个内容。

第二,建议取消设在各级公安机关内统一协调打黑活动的打黑办公室,使打黑活动按法定司法程序进行。改革开放以后,有组织犯罪活动确有上升趋势,但因党和政府实施较为有力的社会管理并拥有较为强大的国家权力与资源,总的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发展程度,不宜估计得过于严重。但近年来的打黑工作,因常常采用特殊的组织形式和办案方式,对法律程序遵循不够,甚至有下指标之类不适当的做法,加上这类犯罪在要件把握和涉黑性质的司法认定上主观性较突出,个别地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化现象,产生了不良的办案效应和后遗症,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依照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确认此类案件性质和被追诉人员,也是推进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需要注意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三,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更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办案。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裁决,均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运行。即使特事特办,要先搞点内部研究和请示,也不能搞先定后审,使庭审成为一个程序演示,成了走过场办理大要案件切不可迎合一时之政治功利,却损害了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甚至对国家的法治建设造成长远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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